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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话要说/黎智英获准保释符合司法公义?\温滔淼

2020-12-26 04:23:56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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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控欺诈及勾结外国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日前获法官批准以1000万元现金、30万元人事担保、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访问和在社交媒体发表文章、不可接触外国官员、交出旅遊证件、每周到警署报到三次、除上庭和到警署报到外不可离开住所等严苛条件保释候审。控方在法官批准黎智英保释后,随即表明会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并要求被告在上诉期间继续还押,但在法官指他没此权限的情况下而遭到拒绝。

  黎智英获准保释的消息一出,随即引来公众哗然。不少人均质疑,法官要求黎智英缴纳1000万元保释金,对普通市民可能很高,但是对於黎智英这类富人,则是九牛一毛,而法官要求黎智英交出旅行证件,但没要求对方戴上电子脚镣,结果只能阻止对方以合法方式离港,但是未能阻止对方以偷渡方式弃保潜逃。

  至於法官不准对方发表任何文章或者接触外国官员,其实既不能阻止他人为其代笔,不能阻止他人为其笔录口述的观点,亦阻止不到其他人充当联络人,从而保持黎智英跟外国官员之间的联繫。因此,法官所提出的保释条件,似乎既不足以防止黎智英弃保潜逃,亦不足以阻止对方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更重要的是,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二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从条文的字面意思而言,客观条件许可下仍不去实施,才能视为“不会继续实施”,设限使其无法实施,只能算是“不能继续实施”。换句话说,只有法官相信被告人获准保释之后,即使不设任何限制手段,对方在客观条件许可下,仍不会实施危害国安的行为,才算符合获准保释条件。

  然而,法官在批准黎智英保释的同时,提出了一些黎智英不能实施危害国安行为的限制,例如要求对方“不得发表任何文章”、“承诺不以任何形式使用任何社交媒体”及“不得与任何外国官员接触”,即是法官认为不设任何限制的话,被告人便会实施危害国安的行为,不符合“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保释条件。

  由此可见,法官准许黎智英保释的问题,不只在於保释条件能否阻止对方弃保潜逃,或者阻止对方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的限制是否足够,而是法官批准黎智英保释的裁决本身,涉嫌违反国安法第四十二条所列明的保释条件。在此情况之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可考虑引用国安法第六十五条,解释第四十二条的準确意思。只有这样,才能拨乱反正,并避免法官在今后判案之时,因误解第四十二条而再次胡乱准许被告人保释,危害国家安全。

  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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