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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后/“扎根香港”就不会逃亡?许智峯呢?\李继亭

2020-12-30 04:24:00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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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欺诈罪和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的黎智英上周获批保释,法官昨日颁下判词。儘管法官对被告作出了八项严格限制,包括交出护照、不许外出等,但对於关键的逃亡可能性问题,却无法给出令人信服的判决。尤其令人“意外”的是,法官竟然称“黎智英扎根香港”,并指没有事实证明被告有意图逃亡。如果这种逻辑成立的话,许智峯同样自称“扎根香港”,何以会举家逃亡?显然,判词中所列举的“充足理由”是不成立的。

  弃保潜逃羞辱香港司法制度

  根据判词所引述的内容,其实控方已经提出了许多反对黎智英保释的理由。例如,黎智英与外国有紧密的联繫,他甚至有两艘遊艇,如果有需要,他可以用作逃亡所用;目前许多西方国家已经中止了与香港的逃犯移交协议,一旦被告逃亡将很难引渡回港。但这些理由,似乎无法打动李运腾法官。

  判词甚至这麼称,黎智英的家庭和生意都在香港,他是“扎根香港”的人(rooted in Hong Kong);虽然法庭限制黎智英离境,但没有事实依据证明,被告有逃亡的意图(no finding that he had the intention to leave the jurisdiction in the sense of absconding);没有证据显示被告与其他逃亡的人员有关;法庭所要考虑的只是根据法律、证据和被告权利(can only be determined according to the law, the evidence available, the merits of the application and nothing else)。

  好一个“依据事实和法律”!如果依据“事实”,前立法会议员许智峯一家老少都在香港,哪有半点逃亡的可能?如果依据“事实”,曾志健尚未成年,必须依靠父母生活,岂有逃亡动机?如果依据“事实”,梁颂恒不是应该在香港还立法会的债务,怎麼可能逃亡?但事实就是,许智峯、曾志健、梁颂恒等人,要麼製造虚假证明去欺骗法庭,要麼悄无声息地逃离香港,无一例外,都用事实去羞辱了法庭。

  法官实际上忽视了该案最核心的问题,这就是黎智英并不是一个普通的政治人物,而是一个曾经获美国副总统、国务卿以及众多有权有势人物亲自接见的人。这就意味着,他拥有其他人所无法比拟的能力,如果有需要,他完全可以实现离港的目的。更何况,法庭开审的前后,美国的政要不断发出威胁,要求香港特区政府撤控及释放黎智英。试问,全港七百五十万人口,谁有此种能量?

  黎智英与外国的紧密联繫、获外国及境外政治势力支持的能量,正正是本案的最大风险。面临过去半年如此多的弃保潜逃案件,法庭却完全没有理会,甚至用一个空洞的法律用词去将法律天秤向黎智英倾斜,如此理由,如何能令人信服?

  就在昨日的几乎同一时间,英国社交名媛G.Maxwell在美国被控协助干犯性罪行,她向法庭提出包括2亿2千万港元保释金的保释条件,但被法庭拒绝。不论是政治能量还是经济能力,黎智英和上述人士相比谁更强?后者尚且不被同意保释,何以黎智英可以?

  公众期待终院能纠正错误

  显而易见,李运腾法官是以寻常个案的思维去对待此宗案件,而不是一个国安法指定法官的思维去思考。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二条明确指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

  事实证明,法官一直强调的只是被告人的权益,根本没有提供令人信服的“充足理由”,这样的法官,无法叫人相信他是合格的国安法指定法官。

  事实上,正如舆论所指出的,法官列出八项“严格”条件,这种决定的本身恰恰说明,法官并没有真正相信黎智英一定不会潜逃,否则何需限制黎智英不许离开居所、不许接受访问?

  国安法是新事物,但却是香港司法制度的核心,法官必须严格遵循国安法要求,如果黎智英因李运腾法官的保释决定而逃亡,则香港的法治可以休矣。本周四,终审法院将审理上述,公众期待能纠正错误,否则法庭的威信蕩然无存。

  资深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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