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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论事/“12瞒逃”返港后须接受审判\江乐士

2020-12-30 04:24:00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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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3日,广东海警在香港东南方水域对出的内地水域截获12名香港逃犯,他们从西贡登上快艇,企图潜逃到台湾,由於台湾与香港没有引渡协议,因此他们甚至可以台湾为中转站,逃往其他与香港暂停引渡协议的国家,如澳洲、加拿大或美国。这些国家丝毫不提“12逃犯”被控严重罪行,把他们冠以“抗争者”的身份,无疑是鼓励更多危害他人生命、身体和财产的行为。

  “12逃犯”一些人被控的都是法律中最严重的刑事罪行,包括涉嫌无牌管有枪械及弹藥、意图纵火、串谋有意图伤人、暴动、袭警、管有攻击性武器、洗黑钱,以及违反香港国安法等。正常人都会感激内地当局成功阻止这些人逃避法律制裁,唯独美国国务卿蓬佩奥却反其道而行,他於12月19日发文要求内地“立即释放”“12逃犯”,称他们只是为了“逃离暴政”、“到其他地方寻求自由”。对蓬佩奥这样的伪君子而言,出於政治原因而合理化这些在美国也会被起诉的罪行,还真是低处未算低。

  法庭再没理由予保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涉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起诉12人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和偷越边境罪,12月28日,其中10人在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出庭受审,8人承认偷越边境罪,2人承认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由於还有两名被告尚未成年,他们将择日於检察院不公开听证。

  由於12人已被羁押了5个多月,因此最后计算服刑长度时也会考虑到这点,他们当中部分人可能在不久的将来就会回港,甚至比很多人想的还要更早。然而,他们一回港后,原本暂停的刑事诉讼程序就会重新展开,他们亦要面对新一轮的审判。

  当“12逃犯”潜逃时,不只一人正在接受刑事调查,当调查结束并得到律政司意见后,他们很可能已经被控告包括国安法在内的罪名。但12人弃保潜逃,背叛了司法机关的信任,可见他们以及其“外国靠山”不择手段企图逃避法律制裁,即使是最宽大的法官,也会毫不犹豫拒绝再予他们保释,并且必须扣留12人至审讯结束。

  弃保潜逃本身就属於可被控告的罪行,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9L条,“获准保释的人如无合理因由而没有按照法庭的指定归押,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则可处任何款额的罚款及监禁12个月。”据第9M条,法庭亦可命令将作用为确保该人会归押的任何由担保人作出的保释担保,或存放於法院的款项,全部或部分没收归政府所有。

  畏罪偷渡潜逃成认罪证据

  “12逃犯”很有可能因潜逃一事而被起诉,而他们将对自己的行为百口莫辩,法庭也会把他们的案件视作最严重的情况,并据此进行量刑。

  即使被告不承认其他罪行,他们潜逃的事实也足以对审判结果造成巨大影响。因为控方可以直接指出被告试图逃亡以逃避审判,证明被告具有犯罪意识。1990年,拥有香港司法终审权的英国伦敦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曾在一宗上诉案件中颁下判词,如果逃亡等同认罪,必须有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逃亡,或隐瞒行为与罪行有关(The Queen v Chan Kwok-keung)。由於本案被告潜逃时,不只被法院保释,而且还正接受刑事调查,他们根本难以作出任何辩解,控方十分轻易就可以其潜逃作为起诉的证据。

  今次案件的最大启示,正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面对任何挑战,不论是香港抑或内地的执法机关,都不会输给外部势力的干预。当“12逃犯”回港,他们将接受一贯以来的公平审判,唯独在控方能够排除所有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他们才会被定罪。“12逃犯”在8月23日的举措,间接为控方提供了新证据,亲手为自己繫上缧绁。

  註:原文刊於英文《点新闻》,中文版由编者所译,标题为编者所加。

  律政司前刑事检控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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