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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论事/“初选”就是颠覆政权的非法手段\顾敏康

2021-01-11 04:23:47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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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本月6日採取行动,针对组织、策劃、实施或者参与实施颠覆政权的活跃分子,依法拘捕53人,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之颠覆国家政权罪。不过,对於涉案的“初选”活动是否属於非法手段,仍然存在不同意见,港大法律学院的张达明认为“初选”不属於非法手段;资深大律师汤家骅也认为“初选”的有关主张可能只是违反基本法,但未必涉及非法手段;但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及全国人大常委谭耀宗并不认同,认为有意图已属非法手段。本文认为,从整个“初选”过程以及候选人签署的共同纲领看,“初选”已经属於非法手段。

  国安法第22条规定:任何人组织、策劃、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一)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二)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三)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四)攻击、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履职场所及其设施,致使其无法正常履行职能。

  目的未达成不代表无罪

  该条文包含几个重要元素:第一是犯罪主体(组织、策劃者,实施或参与实施者);第二是犯罪手段(使用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第三是犯罪目的(条文中的四种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第四,此罪属於行为犯,不要求有颠覆政府的实际危害结果发生。换句话说,行为人只要进行了组织、策劃、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则不管其最终目的是否得逞,不影响此罪的成立,只要查明行为人以颠覆政府为目的而进行了相关活动,就足以构成本罪。

  “初选”之所以是非法手段,可以从几个方面得以证明。首先,“初选”左右选举结果和少报选举经费而涉嫌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有关选举舞弊的规定。其次,“初选”收集市民资料涉嫌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三,“初选”因滥用政府资助的区议员办事处作为投票站有违《区议会条例》。

  而所有这些非法手段都是为了实现“揽炒十步”的第一步,即通过“初选”实现立法会选举“35+”,为其后的“九步”奠定基础,最终实现颠覆特区政府的目的。具体而言,就是通过夺取立法会议席大多数,然后否决政府所有议案,瘫痪立法会、瘫痪政府施政,逼政府解散立法会,最终逼行政长官下台,中央宣布香港进入紧急状态,然后揽炒派会煽动支持者出来,用大量暴力发起所谓的“大三罢”以瘫痪香港,逼中央出手制止暴力,这样就有藉口让全世界来制裁中国包括香港,最后大家抱着一起“跳下悬崖”。

  既然“初选”就是用非法手段实现第一步,其目的是为了颠覆合法政府,当然触犯国安法第22条之规定。所以,当有人说他未见“初选”有任何非法手段时,他其实是不愿意面对事实,故意混淆视听而已;有人说没有看到“初选”本身是违法的,那是他未能看清“初选”的本质。诚如田飞龙先生指出,“初选”的危害性有三个:其一,组织者的目的在於凝聚本土激进派,既完全排除了爱国建制派,更压制和裹挟了传统“泛民主派”,不仅令选举增加不公平性,更加令香港选举政治极端化;其二,操作上粗陋无比,缺失资格确认等必要程序环节,是企图用欺骗手段向香港社会及国际社会传递非常错误的印象和信号,也为外部干预提供素材及口实;其三,“初选”参选人尤其是表现活跃者面临“捆绑揽炒”的政治压力及参选过程遭遇DQ(取消资格)的法律风险,组织者企图以此为后续依法展开的选举民主程序製造胁迫性压力,使受到法律保护的选举过程被提前扭曲和污染。这三个方面的危害性以及前文所说的三个涉嫌非法行为,是客观存在的,相信有识之士们会渐渐看明白。

  同时违反基本法与国安法

  汤家骅大律师也表示,基本法第51条提到如果财政预算案被否决会发生什麼事,但这条文是基於第73条,第73条提到议员职责是审核和通过财政预算,如正当行使职权是没有问题,但如果不论如何都会否决财政预算案,目的是拖垮政府,这种权力的行使就是违反基本法,不过不是违反基本法就等如违反国安法。其实,违反基本法不等於违反国安法的说法只对了一半,既违反基本法又违反国安法的情况也是存在的。“初选”的参选者签署所谓的“共同纲领”,明确表示“坚定抗争”、“五大诉求、缺一不可”,尤其是承诺当选后否决财政预算案及政府所有议案,瘫痪立法会,反制政府等等。这些行为不仅违反基本法,也当然违反国安法第22条之规定,这是符合法律逻辑的。

  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华人学术网络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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