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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情观察/司法机构改革是大势所趋\杨坚

2021-01-11 04:23:48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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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别行政区今日完成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更替──张举能将接替退休的马道立。特区行政长官已是第五任,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才是第三任,彰显司法机构和法治的稳定。然而,历任行政长官及其管治班子所经历的政治风雨,不可能不影响司法机构,后者毕竟非“世外桃源”。

  香港特区设立终审法院,是贯彻“一国两制”最突出的表现。因此,无论前者还是代表前者的首席法官,都不可能不遵循“一国两制”原则。

  1999年1月29日,亦即香港特区成立不足两年,第一任首席法官李国能领导的终审法院关於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居留权案件的最终判决,就向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提出挑战,公然宣称终审法院在审案时有权决定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和行为是否违反基本法,若认为违宪则可以宣布该法或行为无效。虽然李国能等嗣后自我更正,承认特区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来自基本法,特区法院必须遵循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但是,内心视香港特别行政区平行於国家、特区终审法院独立於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偏见,是不容易扭转的。

  在第一任首席法官任内,终审法院未再发生挑战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事件,是因为香港政治矛盾在那段日子没有提供那一类案件。第二任首席法官任内大部分日子,亦如此。

  去年6月30日香港国安法生效。香港政治矛盾深化,马道立在其任内最后日子,遇到了类似於1999年初的案件,这就是关於被控违反香港国安法的黎智英是否应予以保释。

  2020年12月31日,马道立等3名法官代表终审法院判决,律政司关於不服高等法院原讼庭李运腾法官允许黎智英保释的上诉得直,搁置原讼庭的保释决定,在2021年2月1日审理该保释案件前黎智英还押。

  香港社会舆论对终审法院上述裁决普遍予以肯定。然而,仔细分析,不难看出有人埋下了地雷。

  首先,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香港国安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规定。”终审法院根据这两项明确规定,去年除夕就可以裁定黎智英不准保释,不必延迟至今年2月1日再审。

  然而,马道立等还认为,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涉及该法第一条、第三至第五条、第四十一和四十二条、香港本地《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的规定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的方式适用於香港和香港基本法的规定,所以,需要择日再审。

  有论者曾指出:终审法院企图在关於黎智英保释案的审理中,“如此广泛地对在香港特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作出解释,这是香港回归以来第一次。”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六十五条“本法的解释权属於全国人大常委会。”终审法院如果有意在2月1日判决中对香港国安法多项条款做解释,那麼,她必须先呈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唯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才拥有的关於香港国安法的解释权。

  行文至此,笔者不由得产生一个疑问──终审法院为何把数日内可以审毕的一个保释案,硬生生地拖到2月1日、留给新任首席法官?

  该论者在其评论中估计,“由於前首席法官仍然是香港国安法第44条第1款的指定法官,而指定法官的任期为一年,也不排除退休法官可以成为指定法官,2月1日马道立法官还是可以出庭审理的。”在1月5日记者会上,马道立明言他不会在退任首席法官后出任非常任法官,所以,张举能刚上任未几,就要面对一个大难题。

  换一个角度,可见有人内心深处依旧是视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平行於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旧以为香港境内一切司法事务唯终审法院为最终判决者。即使香港国安法明确规定国家对特定情形的案件拥有司法管辖权,有人不服。

  请君莫奏前朝曲。香港社会要求司法机构改革的呼声愈益响亮。希望第三任首席法官带领终审法院在2月1日判决中展示坚定维护香港国安法的立场,开特区司法机构与时俱进之新风。

  资深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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