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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江笔论/一场歹毒计劃的幻灭\宋小莊

2021-01-12 04:24:02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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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6日清晨,一千多名警察出动,逮捕了主要触犯“颠覆国家政权罪”的53名组织者和主要参与者。这次行动有没有名称,外人不得而知。但这次行动,无疑是宣告了被保安局局长形容为“歹毒计劃”的幻灭。

  策劃这场“歹毒计劃”的人似乎得到前年11月反对派区选胜选的启示,他们不但要在街头暴乱中制胜,而且要在选举中夺权。两种方式都是美国操办“颜色革命”的基本脚本,但香港反对派觉得在疫情肆虐情况下,可以搅拌在一起。去年4月28日,《苹果日报》刊载戴耀廷《真揽炒十步 这是香港的宿命》的煽动性文章,这似乎比他2013年1月在《信报》发表《公民抗命的最大杀伤力武器》还要厉害。部署“揽炒十步”,有18个月的时间跨度。策劃在前,落实在后,环环紧扣,连续密切,当香港国安法“冇料到”。不妨把“揽炒十步”再看一次:

  第一步,去年7、8月,反对派人士被取消参选立法会资格,包括现任议员,由“Plan B”继续参选。第二步,9月,因DQ问题,刺激更多港人投票支持反对派,取得“35+”。第三步,10月,特区政府开展司法程序DQ反对派议员,但法庭需时处理,反对派继续主导立法会。第四步,10月到今年4月,政府向立法会提出所有拨款申请都被否决,只能维持一般运作。第五步,今年5月,立法会否决政府财政预算案,特首解散立法会,以临时拨款方式维持政府运作。第六步,今年10月,立法会重选,反对派派出“Plan C”参选,仍取得“35+”。第七步,今年11月,立法会再次否决财政预算案,特首辞职及政府停摆。第八步,今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香港进入紧急状态,中央政府直接把国家安全法适用於香港,解散立法会,成立临时立法会,下届特首由协商产生,大举扣押反对派人士。第九步,今年12月后,街头抗争更加激烈,镇压非常血腥,港人发动“三罢”,香港陷入停顿。第十步,明年1月,西方对中共实行政治及经济制裁。

  戴某的如意算盘是在18个月内摧毁“一国两制”,关键是去年7月的“初选”,以保证在9月立法会选举时有“35+”。从第二步到第七步大体都是如此。对“初选”参与者,他们务必在当选后否决财政预算案。议员当然可以否决预算案,但总要有理由,否则就是故意破坏。他以为,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根据基本法的规定,行政长官可以解散立法会,而行政长官在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如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则行政长官必须辞职。六个月内选举新的行政长官,也会面临同样的命运。第八步到第十步是香港发生动乱,特区政府管治出现问题,“颜色革命”发生,外国介入。

  但人算不如天算,香港发生疫情。全国人大常委会果断将新一届立法会选举延后,将香港国安法从戴某估计的去年12月,提前了一年半制定生效。这样“揽炒十步”就移形换位,虽然计劃在国安法生效前展开,但7月11至12日的“初选”是在国安法生效后发生。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的前后发生衝破了该法溯及力的屏障。

  由於计劃(犯罪故意)和部分行动(犯罪行动)跨越了香港国安法,还有不少是连续犯,有不少是继续犯;基於同一个犯罪故意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犯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若干个犯罪行为,继续犯继续实施性质相同的同一个犯罪行为,这就意味着全盘计劃和行动都在香港国安法的笼罩下了,没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真揽炒十步”步步违法

  有的人认为“初选”并不违法,这是不正确的,“初选”也是香港国安法第22条认定的“非法手段”,过去的“初选”可能只是违反本地法律,但去年7月的“初选”不但违反本地法律,也触犯香港国安法第23条第3款和第29条第3款,“初选”的不同行为状态,还触犯了不同的法律规定。简略说明如下:

  (一)行使公法权力而无法律依据。香港“初选”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行使公法权力就是非法的,有些公职人员不作为,对“初选”未予制止,触犯了“公职人员行为不当罪”,这是普通法上的犯罪。

  (二)“初选”将製造压力使参选人退选。《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规定,该等情况如涉及贿赂,则违反该条例第7条;如涉及胁迫,则有违第8条;如涉及欺骗,则有违第9条。“初选”都可能会导致此等效果。

  (三)“初选”还造成数十万选民的聚集,有违当时的“限聚令”。

  (四)从“初选”攫取大量个人信息和选民资料,有违《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五)在宣布参选前,“初选”的参与人就已广为不久后的选举作宣传,涉嫌“偷步”,但却想蒙混过关,完全没有申报选举开支,就会漏报“偷步”的选举支出。

  (六)“初选”活动需设数百个服务站、数百部电脑,以及有关货品和服务的开支,不论是否来自捐赠,还是众筹募捐,不论是否有外国或境外的因素,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的规定,都是选举开支,却要瞒报。这还有可能触犯香港国安法第23条“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七)有关候选人的“政治联繫”本只隶属於反对派其中一个派别,但却声称代表整体反对派十数个派别出选,并得到他们的支持,这样就会触犯《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27条“发布选举广告假称获支持的非法行为”。

  (八)这样候选人在选举资料上的“政治联繫”,就真的沦为虚假陈述了,有违该条例第16条的“虚报资料罪”。还会触犯《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的虚假陈述罪。

  (九)“初选”目的是要实现反对派在选举中取得“35+”,以“揽炒十步”夺取管治权,这已涉嫌触犯了香港国安法第22条第3款的“颠覆国家政权罪”或者第23条“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十)上述“初选”所涉的开支,既有本地因素,也有外来因素,也没有作出正当的纪录。这有可能触犯了香港国安法第23条“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29条第3款的“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

  这是一宗非常複杂的集团犯罪案件,涉及的香港国安法包括第22条第3款、第23条、第29条第3款;对可能参加策劃、但没有参加“初选”者,可能触犯《刑事罪行条例》第3条和第9至10条;对本地法律而言,还可能触犯了《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以及普通法上的犯罪等,如何化繁就简,恰如其分,尽快得到处理,维护国家安全,履行香港特区的宪制责任,是香港特区“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的标志。

  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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