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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世界/法律要求公职人员宣誓属国际惯例\梁美芬

2021-01-15 04:23:49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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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香港国安法并纳入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区政府公布实施。国安法第六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参选或者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当中对“公职”的定义比起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要求有所增加,行政长官选委、政府官员及公务人员和区议员也需要依法宣誓或签署文件确认。对此,揽炒派眼见来年在选委会抢滩的如意算盘打不响,就连区议员议席也岌岌可危,自然诸多阻挠和异议。

  立法会秘书处早前应笔者的要求,研究了英国、美国、德国和日本四个民主国家对於公职人员和公务员宣誓的规定及违反誓言的后果,证实要求公职人员宣誓效忠国家制度和拥护国家法例,是不少国家的通例,揽炒派抹黑宣誓是所谓的“人人过关”,纯属政治炒作,根本站不住脚。

  抹黑宣誓“理据”站不住脚

  根据立法会秘书处研究文件(RT03/20-21)以美国及英国国会民选议员为例,他们就职前必须宣誓,前者宣誓效忠美国宪法,后者则宣誓效忠英王(British Monarchy),两者同样需要签署誓言作实,若拒绝宣誓者,则不得就职、投票及支薪等。

  研究亦指出,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第3条规定,议员一经宣誓就职,若其后“参与叛乱或暴动”(insurrection or rebellion)或“为敌人提供支持或援助”(aid or comfort),会被取消议员资格。英国《1848年叛国重罪法》(Treason Felony Act 1848)则订明,任何意图废黜君主的行为均为犯罪。议员若被判叛国罪罪成,即会自动被取消议员资格。

  这与香港国安法第三十五条“任何人经法院判决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即丧失作为候选人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举行的立法会、区议会选举或者出任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公职或者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的资格;曾经宣誓或者声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议员、政府官员及公务人员、行政会议成员、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区议员,即时丧失该等职务,并丧失参选或者出任上述职务的资格。”的规定相若。

  至於对公务员宣誓的要求,德国及日本都要求公务员在入职时宣誓,拒绝宣誓在德国将会被革职,在日本则会受到纪律处分;两国公务员若未能对政府表现忠诚,如参与罢工或破坏政府运作效率的不合作活动,更将被视为违反服务义务,须受到谴责、罚款或减薪等纪律处分。日本公务员的誓言还表明须服从上级命令,比起香港国安法要求的更加严厉。

  宣誓乃天经地义的基本要求

  由此可见,公职人员宣誓以示对国家和社会负责是国际惯例。国家2018年修宪后,将国家公职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的要求写进宪法。香港国安法参照国家宪法,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对公职人员宣誓的要求。

  但由於特区政府过往做事左顾右盼,在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后,一直没有主动釐清区议员、特首选委和公务员需要依法宣誓的问题。过去两年我们见到,有揽炒派区议员公然在区议会内唱“独”歌,有公务员组织发起政治集会与政府“打对台”,甚至公务员参与违法行为被检控。中央透过香港国安法落实新的宣誓要求,当中有什麼含义,读者可以细心咀嚼。

  宣誓的意义在於全体公务员都被视为管治团队的整体,现时全港有18万公务员,都是以公帑支薪,而区议员和特首选委,不论政见为何,他们必须清楚明白,出任公职等於成为建制的一部分。绝不能做出任何危害“一国两制”及违反基本法的行为。宣誓是体制的基本要求,实乃天经地义。

  立法会议员、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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