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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评析/揽炒派哪有资格“喊冤”?\文兆基

2021-01-15 04:23:50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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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名揽炒派因组织、策劃、参与去年七月的所谓“初选”,以图达成“35+”和“揽炒十步曲”的目标,涉嫌以非法手段严重干扰、阻挠、破坏特区政府依法履行职能,触犯香港国安法第22条第三款,日前被警方拘捕。被捕人士其后获准保释。一如外界所料,他们甫步出警署,便立即“喊冤”。

  其中,民主党黄碧云、荃湾区议员岑敖晖宣称,“初选”是揽炒派之间协调,按民意推选适合代表“根本完全无法扭曲指控为颠覆国家政权”;民主党涂谨申则声称遭“莫须有”罪名逼害,质疑“点解香港唔可以做返真正嘅‘一国两制’?”云云。

  口头协议亦是协议

  很明显,黄碧云和岑敖晖的说法,是故意隐瞒揽炒派举行“初选”的意图。诚然,任何政团若以“初选”方式选出合适的立法会候选人,并不会触犯香港国安法,但是揽炒派举行“初选”的目的,是要增加他们取得立法会过半议席(即“35+”)的机会率,藉此掌握立法会的财政预算案和政府申请临时拨款否决权,从而致使香港陷入政府停摆的危机。此一做法和意图,便属於香港国安法第22条第三款所提及的“严重阻挠特区政府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

  说到这裏或许有人会说,戴耀廷在“初选”前已表明,不会要求参选人作出“当选后否决财政预算案”、认同“五大诉求”等承诺,也不会有正式声明要求参选人签署。可是戴耀廷当日在记者会已表明,不要求“初选”参选人签署协议,只是因为不想协议成为参选人被选举主任DQ的藉口。换言之,不要求签署协议,不代表戴耀廷或参选人没有藉着所谓“初选”完成“揽炒十步曲”的意图。

  此外,虽然戴耀廷最终没要求“初选”参选人签署协议书,但是根据媒体报道,揽炒派早於去年5月已经达成共识,签署由戴草拟的“初选”协议,内容为“会运用基本法赋予立法会的权力,包括否决财政预算案,迫使特首回应‘五大诉求’,特赦‘抗争者’、叫相关人士为‘警暴’问责,及重启政改以达‘双普选’。”

  换句话说,即使参与“初选”的人没有签署任何纸本协议,但是当选后否决财政预算案,藉着製造政府停摆来逼使政府让步,是他们早已达成共识。事实上,口头协议亦是协议的一种,没签署协议书不代表他们没有达成任何协议,他们自然可视为串谋阻挠特区政府依法履行职能。

  是故,揽炒派被捕的原因,根本不在於他们举行“初选”,而是“初选”乃是旨在透过立法会否决财案的权力造成政府停摆,有着阻挠特区政府依法履行职能的犯案意图。与此同时,揽炒派在“初选”举行期间,煽惑他人憎恨及藐视特区政府;另外,“初选”举行时多个所谓“票站”外聚集的人数均超出“限聚令”上限,但揽炒派依旧鼓动他人前往“投票”,怂使他人违反“限聚令”,因而属於“以非法手段阻挠特区政府依法履行职能”,违反香港国安法第22条第三款的规定。

  由此可见,揽炒派之所以被捕,绝非涂谨申口中的“莫须有”。另一方面,香港国安法作为全国性法律,其制定完全符合宪法规定,制定后纳入基本法附件三并由香港特区政府公布实施,则完全符合基本法第18条的规定。香港警方根据香港国安法规定而执法,又怎能不算是“做返真正嘅‘一国两制’”呢?

  至於被捕者质疑自己有否能力颠覆国家政权,这显然是不清楚何谓作案不遂和协助犯罪。任何人做出显露作案意图的犯罪行为,即使其结果未能满足其作案意图,仍可视作违法。此外,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89条:任何人协助、教唆、怂使或促致另一人犯任何罪行,即属就同一罪行有罪。因此,即使有人认为个人没有颠覆国家政权的能力,乃至没有颠覆的意图,但在知悉对方其颠覆意图下协助他人作案,即使对方最终作案不遂,或在作案计劃未完成前已被拘捕,协助者亦会触犯法例。  

  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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