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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论事/英国违《声明》在先 BNO持有者恐成牺牲品\温滔淼

2021-01-18 04:23:53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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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国安法於去年6月30日公布实施后,英国便以此为由,宣布由本月31日起,容许英国国民海外护照(BNO)持有人及其近亲,免签证逗留5年,其间可在英国工作及读书,之后可申请居留身份,定居12个月后便可正式入籍成为英国公民。为此,保安局局长李家超日前指出,英国政府单方面改变BNO的处理手法,如果中央对BNO的态度及处理作出任何决定,特区政府自当积极配合。

  不讳言的说,中央改变BNO的处理态度和手法,绝对在情在理。根据《联合声明》英方备忘录第一款:“凡根据联合王国实行的法律,在1997年6月30日由於同香港的关係为英国属土公民者,从1997年7月1日起,不再是英国属土公民,但将有资格保留某种适当地位,使其可继续使用联合王国政府签发的护照,而不赋予在联合王国的居留权。”可见英国现时单方面准许BNO持有人及其近亲申请居英权,已是违反《联合声明》英方备忘录第一款的规定。

  中央反制 在情在理

  与此同时,中方当日在《联合声明》中方备忘录第一款中,承认BNO持有人为中国公民,以及允许他们使用由英国政府签发的旅行证件去其他国家和地区旅行,乃是源於英方备忘录第一款所作出的外交承诺。然而,由此可见,英方现时单方面赋予BNO持有人及其近亲申请英国居留权的渠道,已是违反《联合声明》英方备忘录第一款,中方自然再没履行《联合声明》中方备忘录的必要。

  在此情况之下,中方绝对有权作出反制措施。毕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解释》)第二款中,承认BNO持有人为中国公民,以及允许他们使用BNO去其他国家和地区旅行,乃是建基於英方遵守《联合声明》前提之上。

  然而,英方单方面违反《联合声明》英方备忘录第一款,单纯从法理上而言,中央绝对可以修订《解释》,要求所有持有BNO或符合BNO申请资格的中国籍香港永久居民,必须在某段时限前主动放弃其BNO申请资格,否则可被视作主动放弃中国籍,其香港永久居民亦将自动取消。

  但是大部分回归前出生的港人均有BNO申请资格,当中不少人过期后并无续领,若是规定所有BNO合资申请人在限期前主动申请放弃BNO,对於无意续领BNO的人来说,又会否带来不便呢?

  因此,对於BNO的反制措施,或许可以针对有意续领BNO,以及利用BNO申请移民的人。在BNO护照的有效性方面,中央绝对可以不再承认BNO为有效旅行证件,特区政府亦可以修订本地法例,规定香港居民或永久居民离港或回港之时,除了出示香港身份证之外,必须同时出示护照。任何持BNO护照者,将不被视为持有效旅行证件离港或回港。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亦可透过修订《解释》或者作出决定,例如规定任何人参加行政长官、立法会、区议会及乡郊代表选举,以及出任公务员之前,必须先行主动放弃BNO护照。至於有意循BNO移民计劃申请英籍之人,则可直接视为放弃原有的中国国籍,并将其香港永久居民身份一併取消。

  说到这裏有人或许会问: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或作出决定,会否遭到法律挑战?答案绝对是否定的。根据高等法院在2017年关於“一地两检”的司法覆核案例的判词已经指出:一、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等同释法,本港法院无权裁定有关决定不具法律效力;二、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某个议题是否符合基本法及“一国两制”;三、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颁布“决定”来行使其监督权;四、人大常委会可以在基本法的框架外制定对香港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

  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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