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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思考/从黎智英保释案 看国安教育迫切性\邓 飞

2021-01-19 04:23:59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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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两宗新闻事件,充分说明推动国家安全教育刻不容缓,必须坐言起行,而不是等到俗语说的“搭通天地线先至去做”。

  第一件是壹传媒集团老闆黎智英被控违反国安法与获准保释。之所以提到这件事,并不仅仅因为这是香港特区实施国安法以来的首宗大案,更是因为最近关於对黎氏保释上诉的新闻报道,让笔者深觉推动国安教育的迫切性,必须尽快推动,以正视听,不能拖延时日,以至於各种误读曲解,氾滥社会和学界。

  国安法遭抹黑“不符法治”

  当黎氏被控以违反国安法和其他刑事罪行之后,去年12月23日,高等法院原讼庭批准他的保释申请。由於香港国安法第42条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高院这个决定自然引起社会哗然。

  在当日关於这件事的即时新闻中,有一个细节引起广泛的注意:有报道说负责检控的律政司主控官在法庭上宣称,国安法是没有“无罪推定”原则的,所以不应该批准黎氏的保释申请。这个报道当然令人诧异!

  根据香港国安法第五条列明:“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这正正就是“无罪推定”!何以新闻报道说检控官宣称没有?

  说到底不外乎两种可能:第一种可能是主控官真的这样说了,这可是严重的低级错误,照理说可能性不高,而后来律政司也发声明予以澄清,说主控官是指“保释推定”。(编者按:律政司事后澄清,控方在庭上所指,是香港国安法有关批准保释的条文涉及是否有“保释假定”(presumption of bail)的议题,而非报道所指香港国安法条文中没有无罪假定,相关报道并没有準确地反映控方的陈词。)

  第二种可能性是新闻报道真的搞错了,要麼是因为缺乏法律知识而混淆了两种推定,正如媒体经常混淆“非法集会罪”和“未经批准集结罪”一样。要麼就是存心混淆两种推定,从而混淆社会视听,误导公众,形成国安法没有无罪推定的错误第一印象!

  虽然两种假定有一定程度的相关性,但却不能混为一谈。“无罪推定”原则是普遍适用於所有刑事案件的,可以说是衡量法治水平的重要指标。但“保释推定”却非尽然,不是任何刑事案件的涉案疑犯都能自动获得保释(包括警方保释或者法庭保释)。

  作为执法部门的警方和作为司法机关的法庭,对涉及不同控罪的疑犯会依法作出甄别,决定什麼控罪的疑犯在什麼保释条件限制下,可以获得保释,以等候进一步的司法程序处理。

  正如主控官在黎智英保释上诉中提到,黎氏所被检控的国安法罪行之最高刑罚,与谋杀罪的最高刑罚等同,既然后者不会批准保释,那麼前者也不会。换句话说,“保释推定”不仅与“无罪推定”有所不同,不是普遍适用於所有刑案,更何况香港国安法第42条有上述不可保释的规定。

  因此,无论是媒体出於无心,还是有意,混淆两种推定从而误导公众,塑造出一种国安法不符法治原则的错误印象,事实上已经渐现苗头。

  笔者之所以认为国安教育刻不容缓,就是必须尽快纠正这种误读和错误印象,不要听之任之,积非成是。

  须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

  第二件是本月11日,盈富基金管理人道富环球投资管理亚洲宣布,将依照美国的所谓“制裁令”,不再对“受制裁”的几间中资企业进行新的投资。盈富基金的成立背景众所周知,作为特区一个重要的投资基金,其人事任命和运作监督仍然由盈富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而金融管理局对该委员会仍然有一定影响力。行政会议成员、金管局前总裁任志刚迅速回应该事件,明确表示应该撤换道富。三日之后,道富环球收回决定,恢复对“受制裁”中资企业的投资。

  虽然这件事并没有涉及国安法,但如果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角度来看,经济安全也是国家安全的一个重要範畴。香港作为一个国际金融城市,金融自然属於经济安全的範畴。

  这次关於盈富基金应否跟从美国的所谓“制裁令”,本身就是这个範畴国家安全问题的一次真实体现,也是对特区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的一次不算複杂的考验。任志刚快速而明确的回应,令人印象极其深刻。

  根据国安法第九和第十条的规定,特区的国安教育不是仅限於国安法的教育,而是整个国家安全方面的教育。笔者认为,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内容是应该成为教育的内容,上述经济金融範畴的安全问题,自然成为一个重要主题。所谓打铁趁热,这次道富事件,难道不是一个很好的教学个案和示範例子吗?

  一言蔽之,国家安全教育,应该从速落实,坐言起行!

  教联会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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