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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论事/区议员及选委理应宣誓\文兆基

2021-01-21 04:24:00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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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国安法第6条第三款规定:香港特区居民在参选或者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国香港特区,特区政府因而準备修订现行法例,满足上述法定要求。为此,特首林郑月娥会见记者时表示,当局仍在釐定“公职人员”的範围,但她认为区议会是重要组织,而选委会肩负选出特首的责任,因而应该优先被视为“公职人员”,须要按香港国安法的规定宣誓。

  无可否认,特首认为区议员和选委会委员必须宣誓,确实合情合理、合法合宪。诚然,香港国安法并没述明“公职”一词的涵盖範围,“公职人员”在现行法例中的涵盖範围各有不同,有些很阔有些则很窄,但是所谓涵盖範围上的争拗点,主要在於《防止贿赂条例》当中的“公职人员”,还包括公营机构或公用事业的僱员。区议员和选委会委员则不同,他们具有一定的公权力,所以理应被视为公职人员。

  以区议员为例,他们的粮支均是由公帑支付,《防止贿赂条例》亦一直将其列为公职人员。另一方面,区议会表面上虽被视为非政权性的地区组织,但是他们享有立法会区议会(第一)界别的参选和投票资格、立法会区议会(第二)界别的参选资格,以及选委会区议会界别选举的参选和投票资格,实际上具有一定的公权力,自然应当宣誓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国香港特区。

  另一方面,基本法第98条规定:区域组织的职权和组成方法由法律规定,条文中所提及的“法律”,自然是指香港特区的本地法例,而早在香港国安法实施前,政府制定《区议会条例》时,已经在第34条规定:区议员参选人必须签署一份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国香港特区的声明。换言之,基本法早已授权特区政府可以本地立法方式,规定区议员就职时宣誓。

  至於选委会委员,则有如特首所言,具有特首选举的提名权和投票权,而基本法第104条规定:特首必须在就职时宣誓。作为特区最高代表和政府首长的提名人和选举人,我们若是不能确保选委会委员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国香港特区,又怎能保证他们所选出的特首,亦是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国香港特区呢?

  此外,基本法附件一第三款规定:各个界别的劃分,以及每个界别中何种组织可以产生选举委员的名额,由香港特区根据民主、开放的原则制定选举法加以规定。各界别法定团体根据选举法规定的分配名额和选举办法自行选出选举委员会委员。条文中的“选举法”,便是现行《行政长官选举条例》。故此,基本法附件一已授权特区政府可以藉着修例,规定选委会委员参选时必须签署拥护效忠声明,以及规定他们就职前必须宣誓。

  由此可见,不论从广义还是狭义上而言,区议员和选委会委员均应被视作“公职人员”,基本法亦早已授权特区政府,可以本地立法规定他们必须时就职前宣誓。至於“公职人员”的涵盖範围,既然涉及香港国安法第6条第三款所用字眼的定义,特首便应依照基本法第43条的规定对中央政府负责,先向国务院提交报告,再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因为根据香港国安法第65条:本法的解释权属於全国人大常委会,条文并无赋予特区政府或其他机关任何的解释权。   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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