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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话要说/为何能让美国人掌管香港电台?\温滔淼

2021-02-27 04:24:58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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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区政府上周五宣布,原定於今年8月满约的广播处长梁家荣被提前解约,民政事务局副秘书长李百全则於三月一日接任处长一职。同日,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邱腾华公布香港电台的管治及管理检讨报告,报告批评港台编辑管理制度存在缺失,问责意识薄弱,另缺乏整体人力资源策略。

  事后有媒体揭发,这位在任内放任下属以“编辑自主”为藉口,使港台变成反中乱港舆论基地的广播处长,原来回归前已移民并入籍美国,其后回流香港继续从事传媒工作,最终於2015年经政府公开招聘,成了港台话事人。

  此一消息流出后,随即引来社会非议,当中不少人认为,任何人入籍美国时均须宣誓完全放弃对以前所属国家的忠诚,真诚地效忠美国。为何政府在招聘之时,能够容许一个效忠他国的人,出任广播处长此一重要位置?毕竟,港台是公营广播机构、是政府部门。在此情况之下,容许一个效忠他国的人掌管台长位置,港台未能做到客观报道、不偏不倚,自然是可以预料的事。

  当然,港台现时出现的重重问题,实乃“冰封三尺,非一日之寒”,责任可不能全部算在梁家荣的头上。港台上至管理层下至职员都应负上一定的责任,问题是:港台员工究竟又有多少人具有双重国籍呢?这绝对是一个值得各方深思的问题。

  是故,从今次港台事件中,已经在在证明所有公职人员(包括外判员工在内),除了应当宣誓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区外,亦应确保他们没有中国以外的其他国籍,以此避免公职人员出现“双重效忠”问题,以防他们在关键时刻,出卖国家和本港利益。

  说到这裏或许有人会说,基本法第101条不是规定,除了特别列明的主要公务人员必须由外国无居留权的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担任外,其他公务人员和政府顾问,可以由英籍或其他国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担任吗?若是政府规定,所有公职人员必须由外国无居留权的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担任,是否需要提请全国人大修改基本法第101条?

  答案其实很简单:基本法第101条所用的字眼,是“可任用”而非“必须”,而“可任用”本身便隐含“可不任用”之意,即是条文本身早已授权特区政府,可以公务人员是否持有中国籍、BNO或外国籍,作为聘用或继续聘用的条件。换言之,政府绝对可以规定所有公务人员必须是在外国无居留权的中国公民。

  由此可见,公职人员应否由持有中国籍及无外国国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担任,毋须修改基本法第101条。只在於政府是否有坚定决心贯彻“爱国者治港”原则,杜绝公职人员“双重效忠”问题。

  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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