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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话要说/主要公职人员不应持有外国护照\文兆基

2021-03-01 04:24:47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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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主席习近平早前听取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2020年度述职时指出,香港由乱及治的重大转折,再次昭示了一个深刻道理:要确保“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必须始终坚持“爱国者治港”。及后,全国政协副主席、国务院港澳办主任夏宝龙在“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落实‘爱国者治港’根本原则”专题研讨会上发表讲话,表示坚持“爱国者治港”不是高标準,而是在香港特区实行“港人治港”的最低标準。

  完善相关制度迫在眉睫

  夏宝龙又表示,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需要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其中最关键、最急迫的是要完善相关制度,特别是要抓紧完善有关选举制度,拿出管用的办法,确保特区行政、立法、司法机构的组成人员以及重要法定机构的负责人等,都由真正的爱国者担任。重要岗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让反中乱港分子佔据。

  从政治伦理上而言,包括特区管治班子在内的公职人员,确实应由真正的爱国者担任,我们也不能否认,前年“修例风波”的爆发,揭露了反中乱港分子能在“一国两制”下的香港兴风作浪、坐大成势,箇中原因确实如夏宝龙所言,就是“爱国者治港”的原则还没有得到全面落实。然而,究竟要作出怎样的改变,才能完善现行的选举和公职人员任用制度,从而使到“爱国者原则”落到实处?我们必须从现行制度查找不足。

  不讳言的说,现行制度理应作出完善之处,主要有以下几个:

  首先,现行本地法例只有规定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必须在就职时宣誓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区,区议员、选举委员会委员、乡郊代表以及公务员,则没此等规定。与此同时,现行本地法例并没列明公职人员宣誓后违誓的法律后果。

  为此,政府日前向立法会提交《2021年公职(参选及任职)(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引入区议员须作出宣誓的规定、统一监誓人安排、订明违反誓言将丧失就任资格,以及五年内丧失相关选举中被提名或当选的资格。可是,政府为何不趁今次修例,规定选举委员会委员在参选时作出拥护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区的声明,以及引入选委就职时宣誓的安排呢?期望政制及内地事务局能够加以考虑。

  其次,有了参选时作出声明及就职时宣誓的安排,亦应同时建立健全的把关制度,否则便可让作出虚假声明或誓言的人混入建制,使宣誓制度沦为虚设。在此情况之下,是否应该建立一个由特首或国安委任命,负责稽查声明或誓言的真诚度,以及稽查公职人员作出誓言之后有否违誓的常设机构,便显得格外重要。

  其三,基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区议会是非政权性区域组织。在此情况之下,区议员现时可循参加立法会功能组别选举及选举委员会选举,从而取得政权性权力,又是否违反区议会作为“非政权性区域组织”的基本法规定呢?上述两种容让区议员取得政权性权力的渠道,又应否废除,或者加以更改呢?

  设立审查宣誓真诚度机构

  最后但最重要的是,一个人是否持有双重国籍、是否“双重效忠”,似乎是对方算否真正爱国者的衡量标準。然而,现时基本法只规定特首、行政会议成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立法会部分议员,终审法院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必须由外国无居留权的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担任,其他公职人员没有此一规定。

  另一方面,现时只有《行政长官选举条例》规定:特首或特首参选人不可持有BNO、其他外国或地区发出的护照,对於议员及其他主要公职人员,都没有此等规定。在此情况之下,我们又是否应该一视同仁,要求所有公职人员,或至少是所有身处重要岗位、掌握重要权力、肩负重要管治责任的公职人员,不能在外国有居留权之余,亦不能持有其他国家的护照或国籍呢?这是一个值得有关方面深思的课题。 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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