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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情观察/特区“三权”须由真正爱国者掌握\杨 坚

2021-03-01 04:24:48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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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社会高度重视全国政协副主席、国务院港澳办主任夏宝龙上月关於“爱国者治港”的讲话。这是代表中央全面系统阐明“爱国者治港”原则,是香港特区继续实践“一国两制”的纲领性文件。

  夏宝龙指出:“‘爱国者治港’是‘一国两制’方针的应有之义。”“与此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作为一项前无古人的开创性事业,‘一国两制’的实践过程并不都是一帆风顺,香港回归以来也出现了一些不利於‘一国两制’顺利实施甚至有违‘一国两制’方针、挑战‘一国两制’原则底线的现象和问题。”“反中乱港分子之所以能在‘一国两制’下的香港兴风作浪、坐大成势,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直接原因,就是‘爱国者治港’的原则还没有得到全面落实。香港特别行政区尚未真正形成稳固的‘爱国者治港’局面。”

  有人提出一个问题──如果说香港特区尚未真正形成稳固的“爱国者治港”局面,那麼,究竟是谁以何种方式在製造“爱国者治港”的“缺口”?最近,两篇文章分别提供有所区别的答案。

  须透过多种方式拨乱反正

  2月17日《明报》刊登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田飞龙的文章《黎智英保释案与香港司法的“节制转向”》,称:“香港司法在回归以来一直面临着国家法与普通法的内在博弈及取向问题,有时以普通法对抗国家法,有时在国家法清晰的规範、释法或决定的监督之下採取适当的承认主义策略,有一定的节制转向。这种司法的制度调适,实际上反映了香港‘一国两制’内在複杂无比的‘治理权竞争’。英国人善於运筹帝国撤退布置和隐藏植入‘治权要素’。英国的‘代理人治理’是对香港回归后‘爱国者治港’的严重挑战。治理体系,外形是制度,运行则是具体的人,谁掌握了治理体系的人心与忠诚,谁就是治权的实际主人。根本不存在如机械装置一样的法治系统,只存在具体肉身下的治权责任人。这是邓小平始终强调‘爱国者治港’的要害。”

  田文所称“治理权”亦即“管治权”。不少人以为与中央争夺香港管治权的只是“拒中抗共”政治团体,途径只是香港政改。其实,隐藏在特区建制各部门的“拒中抗共”分子,一直在相当程度上把持特区管治权,抵制甚至对抗中央对香港行使全面管治权。

  “拒中抗共”政治团体衝在第一线时,特区建制各部门中的“拒中抗共”分子处於隐蔽状态。随着前者利用香港政改夺特区管治权的图谋破产、本身走向衰败,后者不得不浮出水面。首当其衝的是司法界。此所以在一些以“拒中抗共”政治团体骨幹甚至领袖人物为被告的案件中,出现轻判甚至“捉放曹”现象。

  香港大律师公会不属於建制,却以其对香港特区司法具有重大影响而严重阻碍特区司法由“爱国者”主导。在香港大律师公会中,英国政府疑直接委派其代表治理。

  堵塞制度上的巨大漏洞

  2月9日,卢永雄在《巴士的报》发表《英国“二流政客”为何可以当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揭露香港大律师公会现任主席夏博义是英国自由民主党党员,当上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后,才辞去牛津市圣玛格丽特选区议员。大律师公会前主席戴启思1984年从英国来香港出任律政司署的检察官,4年后即1989年升任助理律政专员,主责起草《香港人权法案条例》。香港回归前,他曾是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的英方代表之一,1991年任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之英方代表团成员,协助《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於香港的实施。

  总之,香港特区之所以尚未真正形成稳固的“爱国者治港”局面,是因为英国在香港培植了“代理人”,甚至直接委派其代表,造成香港特区建制各部门、尤其司法机关中不可低估的“爱国者治港”的“缺口”。因此,正如夏宝龙所说,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需要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其中最关键、最急迫的是要完善相关制度,特别是要抓紧完善有关选举制度,确保香港管治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港者手中。同时,要完善有关制度体系,拿出管用的办法,确保特区行政、立法、司法机构的组成人员以及重要法定机构的负责人等,都由真正的爱国者担任。重要岗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让反中乱港分子佔据。

  资深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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