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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论事/夏博义对大律师公会百害而无一利\郭文纬

2021-03-03 04:25:07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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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大律师公会新任主席夏博义当选后首次接受传媒访问时以“改善人权”为幌子,妄言要求特区政府修改香港国安法以保护人权云云,其言论引发了轩然大波。夏博义的言论受到“两办”猛烈抨击,然而,大律师公会却以牵强的藉口为其开脱,称夏博义只是发表个人意见,企图搪塞了事。

  夏博义的政治背景使其言论更令人狐疑。传媒发现夏博义是英国自由民主党成员,并出任牛津市议员两年多,只是当选大律师公会主席后才提出请辞。众所周知,自民党反华立场鲜明,并公开支持肆虐香港的黑暴。夏博义有份创立并担任创会主席的“香港人权监察”,迄今接受“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超过1500万港元的资助。夏博义亦曾在英国撰文支持“藏独”,并在推特账号发表煽动“港独”的评论。

  夏博义获李柱铭等人推举做公会主席实在不足为奇。其政治背景值得警务处国安处跟进。

  可收回大律师公会权力

  在英国,市议员属於敬陪末座的政客,大抵相当於香港的区议员。大律师公会选出一名明显鼓吹分裂的反华初级政客为主席,这实在匪夷所思。前行政长官梁振英早前已经发表公开信要求夏博义请辞,梁振英指出:夏博义的政治背景根本不适合出任大律师公会主席一职,而且,他对香港的忠诚值得怀疑。

  如果大律师公会理事会真的以自身长远利益为考量,必须立即撤销夏博义的主席资格,否则后患无穷。

  后果之一可能是:大律师公会或会被政府取消其法律地位。目前,公会依法履行三项重要职能。首先,向大律师颁发执业许可证;其次,制裁或取消任何违反纪律的成员的专业资格;第三,成为手握重权的“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当然委员”。这些权力影响深远,不应被颠覆分子滥用、更不能被外国势力操纵。所以,有必要打破这种权力集中的局面,成立机构接替大律师公会的这三项公共职能。

  对此,国际上其他普通法地区的先例可供参考。我们可以仿效澳洲成立一个独立的法律执业委员会,负责签发大律师的执业许可证,同时委任一名法律服务专员处理大律师的纪律问题。

  另一个可能的选择是将大律师公会和律师会合併。目前,在一宗法庭案件需向两名甚至三名律师支付多重报酬,这种做法十分荒唐,若可以取消,显然最符合公众利益。香港如今仍然沿用这种早已过时又浪费金钱的做法,曾被英国管治的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等国,早已将这两个法律专业团体合而为一。

  而根据基本法第104条,可以产生一个临时方案:将大律师公会所有成员列为“公职人员”,要求他们声明拥护基本法并宣誓效忠香港特区。这样,在每一位大律师获得任命之前,都要经过保安局局长的政治审查和批核。由於大律师是香港法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应熟悉宪法和基本法。日后,大律师公会的所有会员均须通过这些科目的笔试,才可取得大律师资格,目的是确保他们了解宪法和基本法、香港法治的核心。

  当局有权勒令公会停止运作

  大律师公会理应明白,作为根据《社团条例》註册的机构,保安局有权根据《社团条例》第8条、基於国家安全的理由勒令公会停止运作。因此,大律师公会对夏博义一事应尽快採取行动。

  这些所谓的人权大律师通过担任司法覆核案的法援律师,以及为那些与社会动乱相关的案件进行辩护,而获取高昂的律师费、掠取了大量公帑。法律援助署应修改相关政策,为所有的法律援助案件定出收费标準,例如,规定所有大律师不分年资和经验每日固定收费三千港元。如果这些大律师真的想为香港市民争取人权,就应不介意以收取劃一律师费的方式提供法律服务。

  大律师公会内部无疑有许多明理的爱国者,现在到了他们发声的时候了,或者他们乾脆成立一个新大律师组织做正确的事。否则,当大律师公会不可避免地走向崩溃的一刻,他们也会受拖累!

  正如夏宝龙在2月22日的讲话中指出:重要岗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让反中乱港分子佔据。夏博义留不得!

  註:原文刊於《中国日报》香港版,有删节,标题为编者所加

  廉政公署前副廉政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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