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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论事/企图干涉本港司法 外国势力休想得逞\江乐士

2021-03-06 04:25:25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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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8日,47名反对派被控违反香港国安法第22条的“颠覆国家政权罪”,控罪指他们参与或参与一项计劃,目的是取得立法会大多数控制权,从而瘫痪政府运作,最终迫使行政长官辞职。假如这个计劃成功,势将引起特区与中央的对抗。

  据香港国安法第41条,未经律政司司长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提出检控。换言之,律政司司长必须先评估证据是否充分,拟定控罪细节,只有确信在普通法原则底下,现有证据具合理定罪机会,以及检控是基於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才给予书面同意。

  不论他们认罪与否,都要在法庭面对审判,并保有无罪推定的权利,唯有当控方排除所有合理怀疑证明被告有罪,他们才会被定罪。另外,国安法第4条亦特别提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保障的权利,被告有受到公平审讯的保证。

  国安法已保障被告人权

  国安法已明确指出会依法充分保障人权,但外国反华势力仍在无视证据和法律的情况下,作出陈腔滥调的批评,他们一边毫不容忍自己的司法程序遭到干预,另一边却乐此不疲地企图干预香港的司法。

  最明显的是英国外相蓝韬文,他称对47人被控“深感不安”云云。但他明明对案中所涉的证据一无所知,只不过像鹦鹉学舌一般,不断重複国安法违反《联合声明》那一套,他也没有对有关指控列出任何证据,甚至让人怀疑他没有看过,或理解《联合声明》,因为声明中根本没有任何提到国家安全的条文,而国家安全是中国的内部事务。

  但《联合声明》却清楚列明,“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可见国防是中国负责的事务,与英国毫无关係,但英国从来没有提过这一点,中方亦从未说过不会在香港就防範颠覆活动、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或保护国安等事宜立法。

  蓝韬文应心知肚明,根据中国宪法,国家安全始於属於中国事务,正如英国一样。如果蓝韬文还打算发表“高论”,希望他的智囊团可以先坐下跟他解释一下。蓝韬文早前公开谴责英国御用大律师David Perry接办黎智英与李柱铭的案件是“政治检控”,便已出了大醜,实际此案涉及的罪名是非法集结。要是他还想挽回自己的声誉,便应尽快回头是岸。

  但比起蓝韬文的胡言乱语,其他西方国家联手试图向香港司法机构施压,更值得让人关注。美国国务卿布林肯与欧盟驻港澳办事处用相同口脗,要求立即释放47名被告。国际特赦组织和“民权观察”不甘寂寞加入他们的行列,展露出的只有对香港司法程序的蔑视。

  屈服撤控才是损害法治

  律政司在3月2日回应事件,强调“任何人都不应干涉严格按照法律进行的独立检控决定”,同时指出公开要求立即释放被告,会被视为不尊重香港的司法及法律制度,行径有损法治之余,亦会被认为企图干预属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政的香港事务。其实律政司还应该补充多一点:在香港,无人可以凌驾法律,即使有人在外国有靠山,只要有人涉嫌干犯刑事罪行,只要有充足证据,就会被起诉。

  外国势力企图干预司法检控,本身已涉嫌妨碍司法公正,不论是香港或其他地方,这都是严重罪行。如果律政司屈服於外部压力,在没有充分法律理据的情况下,撤销检控,就会严重损害法治。既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其用上什麼名目,只要破坏法治,就不应该存在免罪的幻想。

  香港很幸运,有一个久经考验的法律制度,而且由最优秀的人才负责运作。大多数法官有无可挑剔的诚信,这套源於普通法的司法程序,确保所有被告都会获得公平审讯,同时得到公正的判决。不论外国势力的声音有多刺耳,香港的司法系统永不会屈服於他们的无赖和欺凌恶行,而偏离其职责。

  註:原文刊於英文版《点新闻》,中文版为编者所译,标题为编者所加

  律政司前刑事检控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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