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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后/大律师“政治公会” 法定权力应予取消\卓 铭

2021-04-02 04:24:52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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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由完善选举制度开始,全面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但整个特区,需要爱国者的岗位自然不止特区政府与立法会两者,还包括其他涉及公权力的机构和专业组织。

  法治作为香港社会最重要的核心价值之一,大律师公会等法律组织自然被公众寄予厚望,尤其大律师公会本身并非普通的专业团体,大律师必须成为公会会员,才会获发牌照执业,亦即大律师公会本身可谓代表了全港近1500名大律师的声音。另外,负责建议法官任命的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也包括一名大律师作为委员。可以说,虽然大律师公会并非官方机构,但仍对特区的司法权拥有间接影响力。

  背弃专业存在有何意义

  正正因为大律师公会的重要性,其近年来的某些举动才为公众非议。最近的例子,莫过於其新任主席夏博义,先是抹黑香港国安法、要求特区政府越权主动修改国安法,随后更被踢爆其为英国政党成员,更曾任牛津市议员,而且事件曝光后仍然坚拒退党。换言之,一名外国政客,竟然可以担任香港最重要法律组织的主席,不单止对中央制定的特区法律指手画脚,还可以间接影响香港法官的任命,真乃荒天下之大谬!

  夏博义今年一月上任主席,英国传媒同月揭发其政客身份,事件至今近三个月,夏博义还狡辩说作为公会主席与英国政党成员之间没有利益衝突,一副“你奈我何”的态度。大律师公会更是敷衍了事,二月初发完一纸声明称夏博义言论属“个人意见”后,整个公会管理层犹如石沉大海,企图大事化小,小事化无。

  大律师公会掌管公权力,但对公众甚至业内质疑不屑一顾,更不断往“公民党2.0”一途堕落。作为法律专业组织却不再专业,那这个组织还有何存在的必要?

  其实在国际上,大部分普通法国家或地区,都已经无分大律师(诉讼律师)与律师(事务律师)之别。以美国为例,律师只要通过资格考试,就能在法院提出诉讼或辩护。至於英国,虽然目前仍会专门劃分诉讼律师与事务律师,但在英格兰与威尔士,一名律师可以同时持有两项资格,不如香港一般,大律师与事务律师只能两者择其一,而且转换身份还需要不同时长的执业经验和考试。可以说,现在律师行业的合併已属普通法地区的世界性趋势。

  再者,两者合併不只是程序上的简化,於社会、法治也确实有一定的好处。比如首当其衝者,是一般市民更容易支付法律诉讼所需的费用。在香港,大律师的收费视乎案件複杂程度、所需时间,与大律师本身的资历和经验,而且还分“委聘费”和“延续聘用费”两项,即使便宜者也需要数万甚至数十万,对基层之言,这已经等同天价,更不要说那些动辄收数百万的资深大律师。

  如果事务律师可以担当诉讼工作,一来基於市场调整,二来目前事务律师的平均收费也较大律师低,届时也就有更多市民能够负担讼费。其次,则有望改善大律师行业青黄不接的问题。其实说“青黄不接”,也许未必準确,大律师行业其中一个大问题是,大多数人都会想聘用资深大律师上庭,却变相令新入行,或资历尚浅的新人缺乏工作机会,不少年轻大状最终被迫转行,久而久之,恐怕大律师将成夕阳行业。

  因此,若然两者合併,大律师也可以负责草拟商业合约、负责税务、遗产或按揭等工作,就能提高年轻律师的能动性,至少让其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其实早於2010年,香港立法会已通过《2009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草案》,容许有五年诉讼经验的事务律师向高等法院申请发言,当时被视为行业合併的第一步,但至今十一年过去,却一直未有下文。

  司法制度改革不能再拖

  当然,也不是说大律师制度只有缺点没有好处,比如其“的士站原则”,即任何人只要可以支付讼费,而且案件在该大状的能力範围以内,就不得“拒载”。这可以更好地保障所有市民的法律权利。另一方面,经事务律师转介后才可聘任大律师,亦可令大律师适当地维持其独立性。虽然这些特点可以在合併后仍然保留,但业界对於保留多少、如何保留,仍有不少争议。

  以上说的这些,前提是香港的大律师制度必须保持专业,但眼前所见,大律师公会愈来愈像一个政党,终日沉迷政治遊戏,夏博义事件不在话下,由“一地两检”至前年“修例风波”,大律师公会都以抹黑政府政策为乐,对暴徒的打人烧人杀人的恶行却视若无睹,连当时身为副主席的蔡维邦都愤然离任以示不满。遑论业内目前面对的困境和危机,大律师公会又有没有展现过一丝解决的决心?

  作为香港维护法治、司法独立的中坚力量,大律师公会近年的往绩只教人失望。香港在司法制度改革方面本已落后於人,大律师公会倘若连其最基本的专业精神都无法维持,还有何德何能享有其公权力,岂不是拖累香港的律师行业?就算不为香港整体,至少为同行利益着想,大律师公会也是时候认真考虑其未来的发展方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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