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

大公报电子版
首页 > 评论 > 大公评论 > 正文

学者论衡/具有世界性意义的香港新选举制度\常 乐

2021-04-08 04:24:51大公报
字号
放大
标准
分享

  3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於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改,对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选举办法进行了完善,一方面彻底堵塞了原有选举制度漏洞,另一方面坚决贯彻了“爱国者治港”根本原则,为香港的长治久安提供了坚实制度保障。

  中央这次对於两个产生办法的修改完善内容重要、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因此很有必要认清和把握修改完善后两个产生办法的特征,以利於特区政府配套修改完善相关选举法例和广大选民行使好自己的民主选举权利。本文则从新选举办法的纯文本角度,来尝试梳理和总结这一新选举制度的内在特征,希望有助大家的理解和运用。

  具有鲜明的创新性

  一是鲜明的创新性。修改后的两个产生办法的最大特点,以及给人的最大观感,就是新选举制度真正做到了不同於西方、不同於内地,而完全符合於“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实际情况。这一制度特色的形成,主要来源於相关法律条文本身鲜明的创新性。比如,关於选举委员会第五界别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的跨界别担任其他四个界别委员的安排,这种“界别委员的跨界别任职”,充分体现了制度的刚性与灵活性,具有很大的创新性。再如,新修订的选委会首次设置了召集人制度,这明显是因应选委会界别的增加、委员的扩大、权能的扩充及随之而来选委会工作的複杂性、重要性和日常性大幅增强,必须加强选委会自身的组织化、制度化建设,召集人制度即由此而来。

  二是设计的系统性。选举制度是香港特区政治架构(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央依据宪法设置并实施管治的地方政治安排。因此香港选举制度的设立与修订,首先就要全面準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兼顾国家与特区的双重关切,这是香港选举制度设计与修订必须考虑的第一重系统,这一系统性设计在本次修法过程中予以了切实贯彻。

  本次选举制度完善的核心,是有关选举委员会的扩容与赋权。选举委员会不仅提名和选举产生行政长官,更赋予了提名所有立法会选举候选人的权力,这充分体现了行政长官、立法会两个产生办法联动设计的系统性,也彰显了选举委员会在两个选举办法当中功能的一体性和系统性,这是本次修法的第二重系统性。新修改的两个办法中的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设计、功能与程序,也充分体现了这种系统性(同时对选委会委员、行政长官、立法会议员三类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另外,关於选举委员会构成的大小界别的增删及其与立法会功能界别席位的关联,也是本次选举制度设计所要考量的第三重系统性。如选举委员会新增加的第五界别,即在立法会功能界别以香港特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及有关全国性团体代表而佔有一席,选委会第二界别新调整的创新科技界,在立法会功能界别席位中也佔有一席,等等。

  三是全面的均衡性。均衡参与也是香港选举制度设计与发展的重要原则。这次修法可谓全方位贯彻了这一原则,从而大大提升了新选举制度的代表性与民主性。国家主席习近平指出,香港从回归之日起,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因此,回归以来,就有不少港人来到内地生活、工作、学习以及参与国家治理。

  从这次修法的重心选举委员会的构成来看,就充分看到香港日益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这一基本趋势,从而将“内地港人”作为重要一员纳入到特区管治架构当中,以充分体现代表来源的广泛性和均衡性。比如选委会第四界别新增了“内地港人团体的代表”,新增的第五界别两个分组“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等等。

  再如,最能体现均衡参与原则的选举委员会,其五大界别本身就体现了社会广泛的均衡参与,而本次修法让本隶属於第五界别的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也可以在其有密切联繫的选举委员会其他界别分组登记为委员”,此举对於打破界别“小圈子利益”、平衡界别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大有助益。

  大幅提高选举民主质量

  四是适度的协商性。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协商民主在世界範围内方兴未艾,而中国的协商民主则自成体系、蔚为大观,并成为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次香港选举制度的修改完善,适度增加了协商民主的成分,将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有机结合在一起,大大提升了选举民主的实质与效能。回归以来,选举民主成为香港政治的基调,不仅造成社会泛政治化,还让少数反中乱港分子循“合法”渠道夺得重要管治岗位,选举民主的弊端已严重危及政府施政和特区政权安全。因此,本此修法,在遵循基本法所规定的选举民主基调的基础上,适度加入了协商民主成分,比如,有关选委会及立法会(功能)界别的增删调整、选委会召集人制度的设置、召集人的选拔及工作程序、各类选举候选人的提名、资格审查程序、选委会第五界别委员的跨界别任职等等,都可谓协商民主的内容。

  由此可见,新选举制度协商民主成分的增加,将更好地巩固香港选举民主基础、提高选举民主质量。并且,此举也有助於贯彻落实“爱国者治港”根本原则,确保香港“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总之,本次两个选举办法修改完善所体现出的上述特征,都是基於国家宪法、香港基本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全国人大的有关决定,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中国下一个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地方行政区域选举制度的应有特色,完全形成了一套符合香港实际情况、有香港特色的新的民主选举制度,与“一国两制”一样并受其规定具有独创性,也具有世界性意义。我们期待在这一制度下的香港繁荣稳定、长治久安。

  暨南大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研究员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