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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新思/“爱国者治港”与“忠诚反对派”\翟小波

2021-04-09 04:24:47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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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於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决定》指出,香港选举制度,应当符合“一国两制”方针,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确保爱国者治港。这裏的爱国者标準包括“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尊重和维护国家的根本制度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全力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这些标準是对邓小平的爱国者标準的发展。1984年,邓小平曾说,爱国者“尊重自己的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

  理解“爱国者治港”原则,不仅要知道它是什麼,还要知道它不是什麼。唯有如此,才可以全面準确地落实该原则。3月12日,中央对港工作机构有关负责人用三个“不是”进一步阐明了该原则。第一,它不是说要在香港的社会政治生活当中搞“清一色”。第二,它不是说不爱国的人不能在香港正常工作和生活。第三,它不是说把反对派排斥在管治架构外。三个“不是”反映了中央对香港的独特性的体认和珍视,表达了理性的爱国主义。

  不是要在香港搞“清一色”

  香港的特色和优势在於它不是“清一色”,“清一色”的香港不符合“一国两制”原则。香港与内地不同,实行资本主义,多元文化共存,自由开放宽容。在庆祝回归二十周年时,国家主席习近平强调,“香港是一个多元社会,对一些具体问题存在不同意见、甚至重大分歧并不奇怪。”这些是香港的特色,也是优势。中央是理解和珍视这些特色和优势的。为了充分照顾香港的历史和现实,中央採取了“一国两制”的办法,承诺“香港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法律基本不变,生活方式不变”。中央坚持“一国两制”的决心坚定不移:一方面要坚持“一国”原则和维护中央主权,同时也要尊重“两制”差异和保障特区的高度自治权。中央要的是多元的香港,而非“清一色”的香港。

  不是说不爱国的人不能在香港工作和生活

  爱国者治港的爱国不是狭隘的妄自尊大或以邻为壑,而是“和而不同”、“以和为贵”的“亲诚惠容”。爱国是一种情感,情感难以强求;爱国是一种美德,美德不是义务。中央提倡的爱国主义不是沙文主义的,而是世界主义的。对此,中央说得很明确。

  一方面,爱国是对参政者的要求,不是对“在香港的人”的要求。“在香港的人”,包括不爱国的人,只要遵守香港国安法,不从事危害国安的行动,便可以一仍其旧地在香港正常地工作和生活。

  另一方面,“爱国者治港”原则是与以联合国为象征、由国际法所表达的普世价值相容的。爱国者治港的根据,包括了世界人权价值或标準:不论是基本法,还是香港国安法,都明确规定,香港的公权力的行使应该尊重和保障人权,服从国际通行的法治原则,不得违反《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等等。

  必须忠诚於国家政制

  不是要把反对派排除在管治架构外

  “从中央来说,只要爱国爱港,诚心诚意拥护‘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不论持什麼政见或主张,我们都愿意与之沟通。”秉承同样的原则,中央强调爱国者治港,也随之警告有关方面,不要把反对派和“不爱国”等同,不要排除反对派。

  为什麼不能把反对派与“不爱国”等同呢?一方面,反对派裏也有爱国者,这是事实。另一方面,二者是不同的概念。中央的爱国者标準是尊重国家的主权与安全、发展利益,尊重和维护国家的根本制度。这是很薄、很低的标準。

  只要符合这些标準,就是爱国者,就可以参选、当选,即使与中央“对一些具体问题存在不同意见甚至重大分歧”,即使与中央持不同的政见或主张。

  认为自己的国家一切都好,或者永远比其他任何别的国家都好,这是非理性的。逢中必反者必然是不爱国,逢中必诺者未必真爱国。

  “爱国者治港”原则所强调的,是理性的真爱国主义。爱国者可以是反对派。爱国是对国家的认同和关心的情感。认同一个国家,就要为她的正确行为而骄傲,也为她的错误而羞愧。这就要求我们勇敢直面她的缺陷,反对、批评和纠正这些缺陷:很多时候,恨之切,是因为爱之深。法学家王宠惠曾说,“是本国而非他国者,名曰爱国,实则薄待本国。盖必知本国之所短,取他国之所长……而改良进步以与世界各国竞,是乃真爱国。”

  在纪念二战75周年时,德国总统施泰因迈尔(Steinmeier)说,“德国的历史很肮髒:我们屠杀和伤害了千百万人……我爱这个国家,即使是用一颗破碎的心。”否认这段历史,他强调,就是在否认德国民主。关心国家,就是要让国家变得更好,要让国家兼听则明,这自然要求香港的管治团队容纳和接受反对派,使之具有“广泛代表性”。

  爱国的反对派是忠诚的反对派,可以参选、当选。判断反对派是否忠诚,可以借鉴边沁所说的好公民的座右铭:“自由地批评,严格地服从”。对国家的政制、立法和政策,当然可以批评,但同时在行动上,则有遵守的义务,不可以揽炒,不可以暴力抗法。

  这也正是邓小平当初确立的原则:“可以批评,但不可以转化成颠覆行动。虽然可以骂,但是在行动上要注意不能在香港製造动乱,不能搞‘两个中国’”。

  澳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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