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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论事/黎智英案西方“双标”表露无遗\郭文纬

2021-04-17 04:23:52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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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日,法院裁定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民主党创党主席李柱铭、工党副主席李卓人和大律师吴霭仪等人在2019年8月18日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成。在审讯过程中,控方在庭上展示大量众被告高调参与是次遊行的相关报道,可谓证据确凿。

  裁决后翌日,美国国务院、白宫发言人、欧盟和英国外交部发表声明,衊称裁决“打压集会自由”,并指责审讯是“对民主的政治迫害”云云。

  而裁判官在判词中强调案发当日在维园内举行的集会合法,因此言论自由没有受到限制。并指出,基於公众安全考虑,只有维园至中环路段的遊行才属於未经批准集会。当时由“修例风波”掀起的街头暴力和刑事毁坏行为四处可见。值得注意的是,公众集会及遊行上诉委员会维持警方禁止在该路段集会的决定。虽然所有被告都充分理解遊行属非法集会,但他们仍然煽动民众参与他们的违法行为。裁判官指出:倘若非法集会不涉及暴力就可免於刑责,则法律将失去效力并沦为笑柄。因此,各被告被判罪名成立,是建基於坚实的法律基础和常理。

  西方国家和政客声称被告受到不公平的“政治检控”,但他们忽略了一个重要事实。同案的另两名被告──区诺轩和梁耀忠早前已对参与非法集结表示认罪。

  讽刺的是,在是次审讯后的另一宗官司中,被告黎智英、李卓人和前民主党主席杨森承认於2019年8月31日参与在湾仔举行的一场非法集结。那麼西方国家和政客是否要发声明谴责他们认罪呢?

  英国现正修订其公众集会条例,即《警察,犯罪,量刑和法院法案》,却跑出来谴责香港检控非法集结人士,真是虚伪至极!有关法案将赋予英国警方更大权力,包括限制遊行路线和集会所发出的噪音水平等。法案新增了一项控罪,针对刻意构成公众滋扰的鲁莽行为。根据此法案,警察有权禁止民众佔领公共场所和桥樑等。英国政府认为有必要执行此法案,因为在2019年发生的“反抗灭绝”运动引发示威者大规模佔领伦敦市内的道路和桥樑,令警力面临崩溃,警察对於未能减轻示威对民众所带来的影响深感无奈。英国内政部为法案辩护时称,示威和表达诉求的权利并不是绝对的。这在香港也一样!警方有权限制示威活动,以确保公共安全和防止罪案发生。因此,香港合法起诉上述人士公然违反非法集结罪,英国外交部有什麼理由作出声讨?

  某西方主流媒体评论此案时煽情地质问:如果李柱铭都要面临多年监禁,那麼任何人在香港都不安全!我想反问这家媒体:李柱铭作为资深大律师,理应比绝大多数人更懂法律,他是应该凌驾於法律之上?还是应该为其知法犯法、树立坏榜样而受到更严厉惩罚?

  最荒谬的批评莫过於指称法官因为受到来自中央的压力而将这些反对派定罪!香港的司法以其专业性和独立性而闻名於世界。根据世界经济论坛最新公布的司法独立排名,香港以6.1分(最高为7分)全球排名13,美国则以5.5分远远落后香港,排名第25。可是美国竟反过来批评香港司法!美国自以为是、傲慢自大,简直就是蔑视法庭,西方国家的荒唐虚伪和双重标準在此表露无遗。

  註:原文刊於英文《中国日报香港版》,有删节

   廉政公署前副廉政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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