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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话要说/应追究职工盟偷放煽暴影片\温滔淼

2021-04-24 04:23:59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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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有媒体报道,涉嫌勾结境外势力的揽炒派组织职工盟,暗地裏播放《理大围城》等煽暴影片。报道刊登之后,报刊及物品管理办事处(电检处)职员到访职工盟总部,要求对方交代往后所有放映地点、负责人等资料,而职工盟则因此而作贼心虚,随即宣布取消偷播活动。

  平情而论,若果职工盟停播影片,事件便可告一段落。然而,职工盟却把媒体的揭露说成是什麼“文革式批鬥”,称电检处的核查说成是“急不及待以行政手段干预他们”,还宣称未来将会找机会继续播放云云。

  既然职工盟选择砌词狡辩,便不得不说职工盟的偷播行动,究竟有何问题。

  首先不论职工盟偷播的动机和影片内容,根据《电影检查条例》规定,公众人士包括会所或社团的成员;而“限聚令”列明,任何公众人士可以不时进入的地方,便属於公众地方,须遵守“限聚令”。换言之,即使影片在组织会所内举行,并且只准许组织会员购票,观看人数若是超过“限聚令”上限,亦是涉嫌违法。

  其次是根据《电影检查条例》,电影上映须在播放场所展示由影视处发出的电检纸副本,而《理大围城》已列为第Ⅲ级电影,禁止售票一方售票予十八岁以下人士入场观看。该条例又规定,处方督察可检查放映场地并核查入场人士的身份证。因此,处方要求职工盟交代上映时间,以便处方派人核实观众是否年满十八岁,是依法办事,决非什麼行政手段“干预”。

  其三,根据电检条例规定,任何与影片有关的宣传资料,其影片分级标志及告示须显眼而清楚地展示,而职工盟在社交平台发布的宣传海报,并无展示影片分级标志和警告字句,已属违法。除此之外,《理大围城》此一影片名称,显然是要美化犯罪行为,意图把涉嫌触犯暴动罪、刑事毁坏和非法製造爆炸品的疑犯,包装成理大的“守城者”,并用“围城”一词,把警方比喻作攻城的侵略者,可见影片绝非职工盟所言,是什麼“记载真相和香港人记忆的纪录片”,而是赤裸裸的颠倒是非。

  换言之,影片不论从标题、内容,还是意图传递的讯息,都是旨在引起观众憎恨或藐视中央或特区政府、香港居民企图不循合法途径促致改变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项、煽惑他人使用暴力,以及怂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从合法命令,足见影片製作者已是涉嫌违反法例,而播放一方的职工盟,其目的若是协助影片製作人煽惑其他观众,亦可视作协助犯。

  说到这裏,或者有人会说,《理大围城》製成之时,尚未实施香港国安法,而国安法第三十九条列明“本法施行以后的行为,适用本法定罪处刑。”所以当局不能执法云云。这是忽略了《刑事罪行条例》尚有一条煽动意图罪,所以影片製作方及偷放的职工盟,只要作出、企图作出、準备作出,或与任何人串谋作出上述具煽动意图的作为,即属犯罪。

  由是观之,先不说职工盟偷放该片之时,国安法已颁布实施,亦撇除影片内容有否违反国安法,只要有关当局有理由相信,职工盟播放该片的意图,乃是旨在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不守法、又或者是引起观众憎恨特区政府,便可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禁止职工盟继续播映此片,或者拘捕任何藉着播放此片而煽惑观众的人。

  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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