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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话要说/马道立的言论才是真“奇怪”\文兆基

2021-04-27 04:23:58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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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有媒体报道,终审法院前首席法官马道立在英国律师学院Gray's Inn举办的网上论坛中,称香港国安法中由特首指定法官审案的规定“奇怪”。马道立认为,涉及国安的案件,其实可由司法机构决定谁是合适人选或不合适去审理,又称由司法机构决定由哪个法官审案,而不是由其他人,是所谓“司法机构独立的一部分”云云。

  可以说,马道立对於国安法的评论才是十分“奇怪”。首先,司法独立其实是指法院受基本法第85条的保障,拥有独立的审判权,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决定某件案件由哪个法官审理,并不意味法官在审讯过程中受到干预,亦不会使到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受法律追究,自然跟香港能否维持司法独立,没有任何关係。

  另一方面,根据基本法第88条规定:香港特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至於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则是须遵从第88条的程序外,还要根据基本法第90条的规定,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备案。

  换言之,香港法官的人事任命权,本来便不属於司法机构,而马道立担任首席法官期间,亦从未宣称此一做法会损害司法独立。在此情况之下,香港国安法第44条只是规定,危害国安的犯罪案件应由特首指定的法官或裁判官审理,而这些指定法官或裁判官,本来便是从特首任命的法官或裁判官当中挑选,何故这样做又会损害香港的司法独立呢?

  除此之外,基本法本来便没有任何一条条文规定,司法机构享有决定案件交由哪个法官审理的专属权力。在此情况之下,特首仍然只是根据国安法规定,从现有法官和裁判官中,挑选了一批指定法官,而不会决定某件案件应由哪一名指定法官审理,这一做法已属按照惯例,决定权仍在司法机构手上。

  指定法官无损司法独立

  说到这裏或者有人会说,所谓“奇怪”是指现职法官或裁判官,既然已是由特首任命,为何还要在当中挑选一些人,作为负责审理涉及国安案件的指定法官呢?其实明眼人都会知道,指定法官这一安排,乃是源於香港在回归后实行“一国两制”,造成基本法本身,也存在不少史无前例和世间罕见的规定。

  举例来说:历史上有哪一个国家在成功收复失地之后,不但不追究原本为侵略者效力的公职人员,还让他们继续坐“直通车”留任乎?再举一例:世上又有哪个国家,不但不计较法官是否拥有双重国籍,并且明文规定,容许法官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综观古今中外,唯有港澳现时实行的“一国两制”。

  由是观之,香港国安法规定由特首挑选的指定法官判案,正是为了落实“一国两制”而出现的另一特殊性安排。事实上,当大家看到香港的终审法院前首席法官,竟然在退休不久后,便挂名加入英国律师行,以仲裁员身份私人执业,钻合约上不准在本港私人执业为律师或大状的空子,然后在英国举办的论坛上大放厥词,便不会再觉得香港国安法的指定法官规定“奇怪”矣。

  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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