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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说要说/取缔法轮功的法律依据\文兆基

2021-05-22 04:23:57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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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轮功成员因为不满其胡乱摆放的横额和展板在2013年被政府没收,於是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的案件,终审法院早前驳回其上诉申请许可,意味着这单历时接近八年的案件,以上诉庭裁定《公众衞生及市政条例》第104条符合基本法“依法规定”原则,已成了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法轮功以司法覆核失败的结果告终。

  摆街站肆意抹黑中央

  可是有一点必须注意:今次判决只代表法轮功若再随意摆设街站、悬挂横额和竖立展板,食环署职员可根据现行法例将其没收。如此一来,法轮功若是在摆设街站、横额和展板之前,依法向地政总署提出申请的话,其申请应否获得批准,乃至法轮功本身的存在,究竟有否牴触香港国安法和其他现行法例的问题,便分外值得大家关注。

  先说局方是否批准法轮功设置街站的申请,应以街站、横额和展板的内容而定。如果法轮功在展板和横额上宣扬其教义,而教义内容本身并不违反现行法例的话,这类宣传品在理论上而言,是否可视作言论自由或宗教自由的一部分、其横额和展板的申请法理上亦应可获批?

  事实上,法轮功早已不是纯粹的宗教组织,而他们这些年的街站和宣传品,也不是单纯地宣扬其教义,而是藉着散播失实资讯,以此攻击中央政府和国家执政党,这便有机会触犯法例。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9(1)(a)条规定:意图引起憎恨或藐视中央政府,或香港政府,或激起对其离叛,即属煽动意图。第10条又规定:任何人作出、企图作出、準备作出或与任何人串谋作出具煽动意图的作为,或发表煽动文字,或刊印、发布、分发、展示、複製煽动刊物,即属犯罪,第一次定罪可处罚款五千元及监禁两年,其后定罪可处监禁三年;煽动刊物则予以没收并归予官方。

  换言之,署方若是得知对方申请的设置街站,有着引起他人憎恨中央或特区政府的意图和目的,或者得知对方展示的横额或展板,蕴含煽惑他人憎恨中央或特区政府的煽动文字,其申请便不应批准;若是申请批准后,才发现其街站蕴含煽动意图,则应报予警方处理。律政司亦应遵照《刑事罪行条例》第11条所订明的司法程序,在犯罪发生后的六个月内提出检控。

  另一方面,假如法轮功摆设的宣传品会有煽动文字,而法轮功的总部现时设於美国,香港的法轮功只是其分支,这样便有机会触犯香港国安法。根据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九条(五)规定: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实施,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下,通过各种非法方式引发香港特区居民对中央或者特区政府的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即属触犯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

  违反法例就应禁止运作

  国安法第三十一条又规定:公司、团体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因犯本法规定的罪行受到刑事处罚的,应责令其暂停运作或者吊销其执照或者营业许可证。现行《社团条例》第8条则规定:如社团事务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团或分支机构的运作或继续运作,是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需要者,可建议保安局局长作出命令,禁止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运作或继续运作。

  第8条又规定:保安局局长获社团事务主任根据第(1)款作出建议后,可藉在宪报刊登的命令,禁止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在香港运作或继续运作。

  换言之,不论法轮功设置街站或摆放横额展板之前,有否依法向局方提出申请,只要其宣传品仍是继续像过往一样,蕴含煽惑他人憎恨中央或特区政府的内容,便有机会触犯国安法和现行法例,其组织亦可根据国安法第三十一条而被取缔。

  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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