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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新思/学术自由与国安法\翟小波

2021-06-04 04:23:53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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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术自由是中央和香港都接受的、被载诸宪法、中央政策、基本法等权威文件的。本文旨在分析学术自由的性质和香港国安法等相关法律条文,以为全面準确地理解和实施国安法提供一个法释义学的参考。学术是依照事实、逻辑和相关的理性或职业规範,研究(包括探寻与证明等)、发表和宣讲实然或应然的真理的活动。此外,“今日学者并非囿於远离现实之象牙塔内……学者们还在用谨严的智识来分析和批评公共政策和措施的性质和效用。”(夏正民)学术的基本特质是它的独立性和批判精神。

  学术不同於一般的言论。它是专业性的,服从某种质量管控机制:研究和发表要遵守学术规範,接受同行对智识水準和原创性的评价;教学要以学科知识为内容,接受学院甚至学生的评估。这使得学术活动区别於普罗大众的一般言论,更区别於政治活动。这也使得学术活动有理由比一般言论得到更多的保护。一个物理学者当然可以对社会时政发表评论,但他的这种评论已不再是学术行为。

  学术自由是指人们或相关机构可以安心地、自主地从事学术活动,而不受来自外界之不当干涉。学术自由一方面旨在推动知识的发展,另一方面旨在引导和帮助人们养成独立地开展批判性思考的精神和习惯。学术自由的主体有两个,一是从事学术的个人;二是大学等学术机构:在此,学术自由便转化成了大学在组织、运作、研究和教学(包括课程设置和学生管理)方面的自主性。学术自由的保障对象一般不包括中小学。后者一般不致力於学术研究,而是限於普及为正常公民生活而必要之基本知识。

  没有绝对的学术自由

  学术自由包括研究、发表和宣讲的自由。学术自由不是绝对的。第一,若有证据显示,研究成果足以侵害人性尊严、伤害人的生命、身体及财产,便可以对这些研究施加限制,例如对複製人、基因编辑、毁灭性武器和病毒等研究的限制或禁止。第二,《德国基本法》规定,“艺术和科学、研究和教学应该是自由的。教学的自由不得免除任何人对宪法的忠诚。”研究和教学可以检讨和批评宪法的安排、提出修宪和制宪的主张,但不得主张以暴力的或不人道的方式破坏和推翻宪法秩序。

  香港国安法的宗旨是维护国家安全,防範、制止和惩治在香港特区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它不是针对学术活动的。国安法禁止的罪行,包括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恐怖活动、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学术活动显然不在此列。国安法第9条规定,对学校等涉及国安的事宜,香港特区政府应当採取必要措施,加强宣传、指导、监督和管理;第10条规定,香港特区应当通过学校等开展国安教育,提高香港居民的国安意识。这两条涉及学校与国安的关係,但它们本身不表明国安法允许有权部门限制学术自由。

  国安法是一个体系,对它的解释要确保它的体系统一性。对第9条和第10条的解释要确保它们与国安法整体的一致性。国安法总则第4条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居民依照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一)、《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公约二)适用於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在内的权利。第4条是国安法总则的六个条文之一。在理解国安法的时候,它具有特别的分量和规範意义。它所说的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的人权、尤其是“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包括了学术自由。

  在理解学术自由与国安法的关係时,我们要理解和认识到国安法与香港基本法和两个国际人权公约之间的一致性。在维护国家安全时,应当保护香港居民依照基本法和两个国际公约享有的各项权利──这是国安法的明确要求。

  第一,基本法对学术自由做了专门而全面的规定。第34条规定,“香港居民有进行学术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第137条规定,“各类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并享有学术自由,可继续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招聘教职员和选用教材。”另外,第27条规定,“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也构成学术自由的原则性根据。

  真学术行为必受保障

  第二,基本法(第39条)和国安法(第4条)都接受两个国际公约为香港法体系的宪制性成员。公约一第19条规定,人人有保持意见不受干预之权利,发表自由之权利,寻求、接受及传播各种消息及思想之自由;这些权利的行使受到两项法定的责任和义务的规限,即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和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风化。该条已转化为《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16条。公约二第13条规定人人有受教育权,这裏的受教育权预设了学术自由。

  第三,这样理解国安法也是法体系逻辑自身的要求。国安法是一部全国性法律,被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已由香港特区政府公布实施,并刊宪生效。它已成为香港法体系的一部分。对有关争议,法体系必须用同一个声音讲话。对国安法的解释,应当与构成香港法体系的其他法律、尤其是在位阶上高於它或与之相同的法律相一致。基本法是国安法的制定根据之一,也是香港法体系的基础;对国安法的解释不应当牴触基本法,应与基本法相一致。总之,基於对国安法的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性解释,可以说,维护国家安全与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并不是对立关係。

  在国安法颁布实施后,特区政府多次强调,维护国家安全和保护学术自由并不矛盾。去年7月1日,教资会资助大学的校董会主席发表声明支持国安法,同时强调坚持学术自由和文化多元。面对美国驻港总领事馆关於国安法影响香港居民言论自由的声明,特区政府在去年8月7日明确表示,国安法不会影响香港居民批评政府的施政或官员的政策和决定的言论自由,也不会影响学术自由。去年12月22日,教育局表示:“学术自由是香港一直推崇的重要社会价值,亦是香港高等教育界赖以成功及享誉全球的基石。学术自由及院校自主亦受基本法保障,政府一直致力维护。”

  (朱国斌、李青、陈力和曾彬彬为本文做出贡献。)

   澳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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