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昨日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反外国制裁法》。这一法律的通过,具有标志性意义。一方面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的坚定意志,同时也为反击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提供了法治支撑。日后一些西方国家胆敢再制裁中国,就必须承受由此产生的严重后果。
一段时间以来,某些西方国家出於政治操弄的需要和意识形态的偏见,利用涉疆涉港的各种藉口对中国进行造谣污衊和遏制打压,更公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係基本準则,依据其本国法律对中国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所谓“制裁”。此方面例子数不胜数,仅以涉港事务为例:
2020年7月,美国方面宣布将所谓“香港自治法案”签署成法,并发布行政命令“终止对香港特殊经济待遇”。8月,美国财政部宣布对十一位中央涉港工作机构负责人和特区官员实施所谓“制裁”。2021年1月,美方以香港警方依法拘捕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的戴耀廷等人为由,又宣布再对六位中央和香港特区官员实施所谓“制裁”。3月,美国国务院就全国人大通过关於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宣布新一轮“制裁”。
制裁对象範围进一步扩大
短短两年时间,美国已经四次“制裁”中国,已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美国的霸权嘴脸表露无遗。中方对这种霸权主义行径予以严厉谴责,也多次宣布对有关国家的实体和个人实施相应反制措施。但相对於美西方国家的“制裁”,反制措施仍然不足够。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纷纷提出意见和建议,认为国家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外国制裁法,为我国依法反制外国歧视性措施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撑和保障。有关建议得到採纳。此次法律终於通过,无疑为中国实施反制,提供了更有针对性的法律依据。
从反制裁的对象而言,範围大幅扩大。例如第五条规定,除根据本法规定列入反制清单的个人、组织以外,还可以决定对下列个人、组织採取反制措施:
(一)列入反制清单个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
(二)列入反制清单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
(三)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组织;
(四)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和组织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
从反制裁的具体措施而言,範围亦大幅扩大。例如第六条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採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措施:
(一)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註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
(二)查封、扣押、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
(三)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
(四)其他必要措施。
这些具体明晰的规定,对美西方国家政府及政客而言,可以产生足够的震慑力。
实际上,为反制外国“制裁”而立法,绝非中国“首创”。自“冷战”结束之后,联合国曾就制裁问题通过一系列决议。如1996年,联合国大会曾经通过《消除以强制经济措施作为政治和经济胁迫的手段》的决议,要求废除各种对其他国家的公司和国民强加制裁而具有“域外”性质的单方法律,同时要求所有国家拒绝承认任何单方面制订而具有“域外”性质的强制性经济措施。
反制裁外国早有先例
同在1996年,欧盟通过著名的《阻断法》(European Union blocking statute)针对美国对古巴、伊朗和利比亚採取的制裁,要求欧盟自然人和法人不得遵守因此制裁做出的任何决定、判决或裁决,以此阻断和抵销美国制裁措施对欧盟的适用效果。由此可见,反制他国的“域外”强制性举措,早有先例。
中国一直坚持和平发展的方向,从不主动採取制裁手段。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所指出的,立法是贯彻国家主席习近平法治和外交思想、加快涉外立法的重要举措。中国始终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致力与各国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但绝不放弃正当权益,任何人不要幻想让中国吞下损害自身利益的苦果。对於各种制裁和干涉,中国政府和人民将坚决反制。
香港是美国制裁的最大受害者,港人坚定支持法律的通过,坚定支持中央适时运用法律开展强有力的反制裁鬥争。事实上,只有让美西方国家的所谓“制裁”付出重大代价,才能避免“制裁”的出现。 资深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