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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论事/反制裁法是“正当防卫”法\顾敏康

2021-06-16 04:28:27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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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和平崛起,引来西方国家围攻;中国采取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却引来西方国家无理打压。他们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属于粗暴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中国人讲究“后发制人”,也讲究“人若犯我,我必犯人”,因此,面对西方国家制裁和干涉我国内政的行为,中国通过订立《反外国制裁法》(反制裁法)采取相应反制措施,属于依法反制,是合情合理的。

反击西方国家强盗行径

  应该说,中国出台的反制裁法已经起到了威慑作用。美国一些人声称,中国的反制裁法是针对西方国家的,可能会损害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利益,导致美国不能制约中国的发展,云云。这一方面暴露出其强盗心态,即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可以为了限制中国的发展采取制裁措施,但是中国不能反制,否则就是损害美国利益;另一方面也说明了订立反制裁的必要性,对于强盗行径,中国理应依法采取必要的正当防卫措施。

  反制裁法只有十六条,但明确了反制裁对象和措施。第四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本法第三条规定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列入反制清单。

  第五条进一步规定反制裁对象范围:(一)列入反制清单个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二)列入反制清单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三)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组织;(四)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和组织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

  第六条规定反制裁措施:(一)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二)查封、扣押、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三)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四)其他必要措施。

  这些规定,在其他国家的反制裁法律中也可以看到,因此是符合国际普遍标准的做法,体现了我国对反制裁对象和措施规定的合理性。

  近日有意见认为,反制裁法没有提及港澳如何落实,如果香港要落实反制裁法,需要按基本法将法律纳入附件三,由香港进行本地立法。笔者认为,从“一国”的层面看,港澳跟从执行反制裁法是应有之义。再说,西方国家也不断无理打压和制裁特区政府官员,严重阻扰特区政府打击黑暴和维护国家安全。在这种情况下,特区政府也完全有必要拿起法律武器反击西方国家的制裁。

香港跟从执行是应有之义

  但从“两制”角度看,作为全国性法律的反制裁法如果要在港澳实施,理应通过纳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方式进行。但是,在是否“由香港进行本地立法”的问题上,需要看基本法是如何规定的。

  基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可见,全国性法律“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是两个选项。由于反制裁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并无涉及两种制度的协调问题,因此,可考虑由特区政府在当地公布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去年5月28日高票通过建立健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后,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去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香港国安法,人大常委会在征询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区政府的意见后,决定将国安法纳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当地公布实施。所以,反制裁法也应该可以按此方式在香港实施。

  香港基本法教育协会执行会长、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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