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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论事/境外势力美化恐袭 居心恶毒!\文兆基

2021-07-08 04:23:50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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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一名中年男子于铜锣湾意图用刀刺杀警员,事败后自杀身亡,引起公众哗然。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将此次案件称为“孤狼式本土恐怖袭击”。及后,特首林郑月娥强烈谴责这种暴力行为,批评这些行为明显冲着社会稳定而来,亦是罔顾法纪。特首强调,警方将会全力调查,看看背后有什么组织。

  为了抹黑中央和特区政府,“自由亚洲电台”秉承其一贯胡说八道的风格,找来所谓研究“恐怖主义”议题的台湾学者,质疑特首和保安局局长的说法“互相矛盾”;又宣称案件定义成恐怖攻击的话“等于是要抹黑整个香港社会,好像这个社会已经出现对于这个政权的不满,而这个政权可能是一个‘外来占领香港’的政权”云云。先说所谓“孤狼”的说法,其实是指犯案人实质施袭时只有一人在犯案,既不代表犯案人的背后没有其他人或组织操纵,亦不代表犯案前没有其他人或组织煽惑、教唆其犯案,或者在犯案前的计划过程中,没有其他人参与其中或提供意见;更不代表没有人在事前向犯案人承诺,会在对方犯案后提供协助,例如给予安家费等。因此,在上述可能性尚未排除之前,特首强调警方将会再作调查,跟今次袭击性质上是否属于“孤狼式”袭击,本身不构成矛盾。

  其次是案件究竟应该定义为“恐怖袭击”,还是纯粹定义为“袭警”的问题。法理上而言,《侵害人身罪条例》第36条的入罪条件其实有三个,分别是:(a)意图犯可逮捕的罪行而袭击他人;或(b)袭击、抗拒或故意阻挠在正当执行职务的任何警务人员或在协助该警务人员的人;或(c)意图抗拒或防止自己或其他人由于任何罪行受到合法拘捕或扣留而袭击他人。

  换言之,单纯从法律条文而言,袭警通常是指警方在执法或拘捕过程中,疑犯因拒捕而作出的伤害警员行为。但此宗案件,警方事前并未认为涉案人有犯罪嫌疑而展开盘查或拘捕,亦未有过任何言语或身体上接触,而是涉案人故意趁警员未察觉的情况下,从后持刀意图刺杀对方,所以将此件案件称为袭警,其实有违袭警罪的释义。

  如是者,将案件称作“恐怖袭击”,又有没有问题呢?根据《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恐怖主义行为的定义为:作出或恐吓作出行动,而该行动是怀有达致(A)导致针对人的严重暴力;(B)导致对财产的严重损害;(C)危害作出该行动的人以外的人的生命;(D)对公众人士或部分公众人士的健康或安全造成严重危险;(E)严重干扰或严重扰乱电子系统的;或(F)严重干扰或严重扰乱基要服务、设施或系统(不论是公共或私人的)的意图而进行。而作出该行动的意图(A)是强迫特区政府或国际组织的,或是威吓公众人士或部分公众人士的;及(B)是为推展政治、宗教或思想上的主张而进行。

  而本案犯案人生前与遇袭警员并不相识,遗书显示,其行凶为了推展某种政治上的主张,所以这单案件符合恐怖主义行动的所有法律定义。

  至于案件定义为恐怖主义,等于“抹黑整个香港社会”,或者承认特区政府是“外来政权”的说法,逻辑上本来便是说不通。一是将此定义为恐怖袭击,只代表犯案人是为了推展政治上的主张而犯案,不等于整个社会都认同此一主张;二是犯案人因为某种政治理念而犯案,不代表该种政治理念是要反抗所谓的“外来政权”。

  当然,大家若是清楚“自由亚洲电台”的背景,便会明白该台何以作出如此“报道”。1991年10月美国参议院外交委员会提出并通过“设立一个专门对中国大陆广播电台”的提案。1994年美国国会通过设立“自由亚洲电台”,并拨款3000万美元,每年国会都会拨款作电台营运开支,并由美国国际媒体署负责管理。

  该电台的背景说明了它是美国政府用作制造反华舆论、煽惑内地和香港居民仇恨自己国家的工具,亦可因此而明白他们为何要胡说八道了!

  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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