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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新思/起底“网络起底”——兼论修例必要性\邓德文

2021-07-16 04:24:03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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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日前已向立法会提交《2021年个人资料(私隐)(修订)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希望通过完善法例以规制自2019年起连续发生的“网络起底”恶性事件。《条例草案》针对“网络起底”行为,赋予私隐专员以明确的执法权力,同时亦载明相关平台法律责任,引发社会公众及业界热议。有鉴于此,本文尝试从法律、社会公义以及技术伦理等维度对“网络起底”行为作出解读。

  “网络起底”内地称为“人肉搜索”,是近年来广泛流行于网络上的新兴资料检索方式,代表一种网络文化现象。被“起底”的对象多来自于互联网舆论事件,在短时间内被曝光的个人资料一般包括身份、照片、住址、通讯方式、社交账号、工作单位以及亲属情况等。

  自由边界的“红旗原则”

  而达成“起底”目标的方式,主要源自于网民个体通过利用网络技术的架构便利形成大型协作,将原来零散的“被起底人”个人资料片段进行聚合、加工、演绎,从而形成具象、清晰且易于暴露的人物“肖像”。这种“人传人”的信息资料接力赛既是一场关系型的社会搜索实验,充分激活民众的主体意识、参与体验感,同时更在“赏金猎人”激励机制的推波助澜下,往往异化为假借监督权行使与社会公义伸张之名的群体性网络霸凌与暴力狂欢。

  从法律的角度看,异化的“网络起底”现象涉及典型的私隐保护议题,其中的法律关系也甚为明确,一个朴素的法理推导逻辑是:初始状态中散落的资料、数据或许不具有私隐属性,但通过“人肉搜索”的聚合与拼凑就可能产生具有明确个人身份指向性的人格权利益。在法律关系上,侵犯他人私隐权根据损害程度则可划分为普通民事侵权和刑事罪责,前者对应的法益显然是私隐、名誉、个人信息权等具体人格权,侵权行为主体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后者,情节严重的“网络起底”或构成侮辱罪、诽谤罪甚至网络犯罪(如实施有黑客行为等)。

  然而,这看似简单的私隐保护法律关系却要面对一个由网络架构所汇拢的不特定侵权加害者群体,由此带来的困境无疑是,被海量信息聚合所起底的受害人难以溯源信息披露者或单一责任人。更何况,虚拟网络中的侵权行为通常因不受物理社会中规范的约束而给受害者造成更大的损害。这也导出了关于“网络起底”中平台责任的法律评判。

  作为被动上载“起底”帖文媒介的网络平台方在法律上多被定义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基于国际通行实践,其法律责任服从于“通知─删除”的“避风港”基本规则,即网络平台主要对侵权受害者发出的停止侵权通知负有删除义务,删除侵权内容即获免责。这也是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在接到“起底”投诉后,去信平台方要求移除信息资料、屏蔽链接、上载警告的核心法理依据。“避风港”制度设计的原旨,反映出法律对互联网技术及产业发展趋势的客观性保持充分尊重与谦抑。互联网资料信息海量,网络平台方极难进行详尽甄别,“避风港”免责规则有助于庇护网络媒体承担不相称的法律责任,进而最大限度地保障言论信息自由与新兴网络产业繁荣。

  对于发布内容明显关涉故意煽动或威胁使用暴力的“起底”侵权,网络平台方的责任强度则应升格为“红旗原则”,即如若侵权事实像“红旗”一样显而易见,网络服务者就不得以不知情为由豁免其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而需为其明知或应知但仍旧不作为承担与直接侵权行为相连带的共同责任。香港法院对此亦曾颁布禁制令,将“起底”案件中网站运营商默许或不删除有关显著暴力贴文的行为界定为违反禁制令,因而触犯藐视法庭罪。这一禁制令显然是对前述“红旗原则”的最合理的演绎。如果说“避风港”制度作为免责规则确保言论自由和信息的有效流通,那么“红旗原则”的设定则予网络自由以规则边界,这双重基石性法则共同形塑了网络秩序中不同利益关系之间的精巧平衡。

  法律允许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进行揭发、监督与谴责,但必须遵循必要的限度,这应当是判明某项“起底”行为失範与否的最基本标准。即便限缩于处理个人资料的语境中,严格恪守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的三原则也几乎是通约公理。反观香港近两年频发的“网络起底”事件,根据个人私隐专员公署截至去年1月的统计,在近5000宗投诉中,有超过三成的“起底”事件都是针对警员及其家属。可以肯定的是,这些隐私资料的搜集和披露行为既非源于法定事由或基于当事人“知情─同意”的明确授权,亦显著地溢出社会公共利益的良善考虑,更遑论手段是否必要且合乎最小损害比例。

  虚拟空间的“蒙面之恶”

  相反,“网络起底”的辞令中充斥着暴力、羞辱与恫吓,目的是让受害者感到持续恐惧和受威胁。在这一维度上,同时也是社会心理的视角,异化“起底”的实质是利用了流言与羞辱的声誉逻辑作为非法律的惩罚替代性机制对于社会规范的私力补强。然而,私力救济在相当程度上是反法治的,其在网络架构下的风险在于放大了人性中的恶,并极有可能走向“多数人暴力”的非理性。“法不责众”心理暗示和网络匿名性的双重加持,则将进一步造就别有用心者与不明真相者们心安理得的群体放纵。

  “网络起底”甚至可比照物理社会中蒙面暴力行为:当成功伪装真实面目和自我特征之后,行为者不再受法律及公序良俗的规范,更不用为法律归责而担心,因而将激进和非理性行径成倍激起,呈现为虚拟空间中的“蒙面之恶”。

  针对《个人资料(私隐)(修订)条例草案》,有个别业界协会表达担忧,其理据无非是两点:第一,国际性社交媒体在港的分支机构对海外母体平台的在线服务不具备支配权,无法及时响应“通知─删除”的“避风港”要求;第二,加码网络平台的安全责任将导致信息自由的减损,以及不利于行业发展。前者涉及复杂的管辖权与网络主权问题,在此不做展开。关于后者的取态,网络平台促进信息无障碍与维护网络安全的双重价值彼此不应偏废。

  诚然,秉持着“技术向善、数据有度”的个人私隐保护理念,更多在互联网领域有所建树的平台型企业已做出示范,他们将对包括谣言、非法信息、网络黑产数据在内的违规内容规制内化为经营机制,并透过技术创新、产品设计、合规管理、组织运营以及文化宣导等策略措施,构建全方位的个人信息与网络私隐保护体系。

  科技是能力,向善是选择。互联网业界共同体有道德义务亦有内在动力为用户提供更好的私隐保障,增进平台与用户、用户与用户间的互利互信,营造网络生态秩序安全与友善不懈努力。至少,“技术不作恶”是人类文明与伦理的底线。

  法学博士、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客席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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