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

大公报电子版
首页 > 评论 > 大公评论 > 正文

议事论事/区议员被DQ必被追讨薪津\文兆基

2021-07-17 04:23:53大公报
字号
放大
标准
分享

  《2021年公职(参选及任职)(杂项修订)条例》已于5月21日刊宪生效,当局正安排区议员宣誓事宜。然而,宣誓日期尚未确定,已触发揽炒派区议员辞职潮。特区政府昨日刊宪公告,宣布十八区区议会有214个民选议员议席出缺。

  急急宣布辞职的揽炒派区议员,过去究竟做过什么,这些行为是否属于“负面清单”指定的行为,因而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3AA(3)条而被视为不拥护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区,他们其实心知肚明。换言之,辞职的区议员正是心知自己没法蒙混过关,没可能符合宣誓必须出自真诚的法定要求而必须离任,才会打算提早走人。

  当然,对于一向罔顾法纪的揽炒派来说,即使宣誓会因为过去的行为而被视为无效,只要宣誓不须付出代价,他们仍是有可能会“博大雾”。但早前有传媒引述消息称,宣誓不过关而被DQ的揽炒派区议员,有可能会被追讨上任以来的薪津之时,这班人自然害怕要归还过去所捞取的“粮支”,因而立即急急辞职。

  害怕归还“粮支”急急辞职

  从此次区议会辞职潮当中,市民可以看到,揽炒派的品格是如何卑劣。当日他们为了在区选中增加胜算,不惜煽动黑暴,借暴徒之手妨碍建制派参选人的正常选举活动,并宣称与所谓的“手足”“齐上齐落”,博取选票。到取得议席之后,只是听到宣誓过不了关就要归还薪津,便立即吓得落荒而逃。

  面对此一溃败形势,部分揽炒派心知不妙,于是借助所谓的学者之口和笔杆子之手,在媒体和网上发功,宣称现届区议员在修例之前已上任,所以他们即使被裁定宣誓无效,其离任亦应以被裁定宣誓无效的一刻计算,最多是法例刊宪的一刻计起,因而质疑追讨上任以来所得的法律依据云云。

  很明显,这些歪理乃是旨在混淆是非,自我安慰,意图以此劝喻尚未辞职的揽炒派区议员留下来。

  法理上而言,种种歪理邪说的背后,某程度上是质疑修例本身的追溯效力,但是忽略了修例后的《区议会条例》第24(2A)条规定:“任何民选议员如在当选后,(a)违反根据《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1章)第19A条作出的誓言;或(b)不符合(或被按照任何法律宣告、宣布或裁定为不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亦即丧失担任议员的资格。”

  法例第24(2B)条订明:“第(2A)(b)款适用于在该款实施的日期之前、当日或之后作出的宣告、宣布或裁定”,而第24(2A)条的字眼,是“亦即丧失担任议员的资格”。

  换言之,不是只有拒绝或忽略宣誓,或者其宣誓因为不真诚而不被监誓人信纳,才会即时被DQ。宣誓后违反誓言,或者在当选之后的任何一刻作出任何行为,不符合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亦会即时丧失议员资格,不论其不符合的情况,是否发生在正式修例之前。

  追讨薪津合情合法合理

  在此情况之下,根据修例后的《区议会条例》第79(2A)(b)条规定:“律政司司长可以某人不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而已丧失以议员身份行事的资格为理由,针对该人提起法律程序。”

  条文所提及的法律程序,自然包括追讨对方自丧失议员资格之后,特区政府发出的议员薪津。

  由是观之,所谓政府没有追讨被DQ区议员薪津的法律依据,基本上只是忽悠不谙法律的揽炒派区议员,留下来充当炮灰。只要安排区议员宣誓的程序正式启动,政府为了确保宣誓乃是真诚地作出,便须核查现职区议员当选后曾否作出“负面清单”的行为,一旦发现对方便须宣布丧失议员资格。

  至于其议席丧失资格的时间,则是视乎对方何时作出“负面清单”的行为。倘若有关行为是在当选之前,那便代表对方从上任的一刻开始,便不具备担任议员的资格,政府自然可在DQ对方的同时追讨其薪津。

  不过,无论被DQ的准确时间在何时,被追讨者亦须面对漫长的民事诉讼程序,散尽家财亦是可以预料的事。

  时事评论员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