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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论风生/境外政客为支联会狡辩妄图混淆视听\文兆基

2021-09-16 04:26:57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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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支联会主席李卓人、副主席邹幸彤和前副主席何俊仁被控触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邹幸彤与另外四名支联会常委早前拒绝警方要求,于限期内提交资料,因而被加控“没有遵从通知规定提供资料”罪。与此同时,保安局局长邓炳强以维护国家安全为由,日前建议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将支联会自公司登记册剔除。

  一如所料,部分境外势力为此大为紧张,派出驻港外交官员到法庭旁听聆讯。另一方面,英国外相蓝韬文在社交平台表示,支联会成员被捕,展示了香港国安法如何被北京用来瓦解香港的“公民社会”,窒碍政治异议声音;美国国务卿布林肯则要求香港当局必须停止持续威吓公民社会与持不同政治观点的个人云云。

  外国势力意图干预香港事务的言论,不会动摇特区政府维护国家安全和严正执法的决心,但特区政府对此类抹黑言论必须加以驳斥,以正视听。

  首先,今次支联会骨干落网,是由警方国安处负责搜证和拘捕,由律政司负责提出检控,并由国安法指定法官负责审理,所有案件的管辖权均是由香港特区行使。

  其次,宪法第一条列明: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而支联会的“纲领”,显然是有着煽动他人推翻国家根本制度,以及憎恨国家执政党之意味。

  根据香港国安法第23条: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即属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违法证据确凿无可抵赖

  是故,由于支联会在国安法颁布实施之后,并无停止宣扬其“纲领”,自然可以国安法论处。与此同时,由于支联会故意污蔑和丑化国家执政党,意图煽惑他人憎恨中央政府,本身已是触犯《刑事罪行条例》第10条的煽动意图罪。

  另一方面,根据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附表5第3(1)条:警务处处长如合理地相信发出有关规定是防止及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则可在保安局局长批准下,不时借向某外国代理人或台湾代理人送达书面通知,规定该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内,按指定方式向警务处处长提供资料。

  因此,支联会骨干在收到警方通知之后,应当在限期内提交资料,但是他们拒绝这样做。在此情况之下,根据实施细则附表五第3(3)(b)条规定:如某外国代理人或台湾代理人属一个组织而没有遵从通知规定提交资料,则每名已获送达通知的干事及人士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十万元及监禁6个月。

  香港社团可以《社团条例》或《公司条例》注册,而支联会属注册的担保有限公司,所以其存在若会影响国家安全,保安局局长会建议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引用《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60C条,命令公司注册处处长将支联会自公司登记册中剔除。

  值得一提的是,现行法例授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有权命令将从事不良活动的公司剔除的条文,并非回归后或国安法颁布实施后才增设,而是在回归前已制定,回归后因为并无跟基本法抵触而予以保留。蓝韬文作为英国外相,难道会不知这一规定乎?

  由是观之,不论是支联会骨干被起诉,抑或是其组织的公司注册被剔除,都有着充分的法理依据,而且他们在涉嫌触犯香港国安法的同时,亦有触犯其他本地法律的嫌疑。部分境外政客的言论,不但是混淆视听,更是反过来证明,支联会的确是外国代理人,所以才会在他们被依法追究时,引来其主子跳出来说三道四!

  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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