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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稿/保护儿童法例不能出现歧义\黄 天

2021-09-18 04:26:13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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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年前一名五岁女童惨遭狠心亲父和继母虐待致死,案件轰动全港,震动人心。

  为免悲剧重演,防止儿童受虐,法律改革委员会建议订立“在因非法作为或忽略导致儿童或易受伤害人士死亡或受严重伤害的个案中没有保护该儿童或易受伤害人士”刑事罪行(简称“没有保护罪”),对没有保护儿童、易受伤害人士免于死亡或受严重伤害的旁观者施加刑事法律责任,最高刑罚为监禁20年。

  本人不是法律界人士,对法律条例认识不深。但因为与文字打交道有年,对字词语义稍为敏感,看到建议立法的“没有保护罪”,不禁大为惊诧,更要为稚童担忧。

  从媒体报道得知,“没有保护罪”的订立原意是为保护儿童免受虐待,订定照顾者若察觉儿童的身体有严重受伤,为防止会持续发生,出于保护儿童的责任,须马上通报,否则会负上法律责任。

  法例原意是希望保护所有儿童不受虐待,使他们能健康、活泼地成长,是社会爱心的体现。

  可惜“没有保护罪”除了可以解释为“犯上没有保护好儿童的罪行”外,还可以作出完全相反的解释:“没有保护”这样的一种罪名,或进一步解释为“没有关于保护儿童这样的罪名”。若如此立法,岂非适得其反。

  我们做文字工作的,尽量避免文词出现歧义,我相信法律条文的选词用字一定更加严谨,绝对不会模棱两可,否则定会受到挑战、质疑。这样的法例就谈不上完整了。

  如何解释词义,有一种说法是必须遵循科学、准确、明白三项原则,其中准确最为重要,它要求确切地揭示词语的内涵,不笼统、不模糊,没有误差。下面试作分析“没有保护罪”的词义。

  “没有保护罪”在语法上属于非主谓句,其语词结构关系可以分拆成:1.没有+保护+罪;2.没有保护+罪;3.没有+保护罪。

  读者也可以尝试慢读,然后思考比较。这里首先解说一下“有”和“没有”。当把“有”字这个动词放在前面,是领有、拥有、具有之意,并支配下面的文词。换上“没有”,即“不会有”、“不具有”,也支配着下面的文句,而且是强烈的。我们将“没有”这个动词用“类比法”拟句作比较、测试。

  1.没有孝顺心──意即没有孝顺之心;

  2.没有同情心──意即没有同情之心;

  3.没有保护措施──意即没有保护的措施;

  4.没有孝顺罪──意即没有孝顺之罪。进一步解释可以是:没有孝顺这样的罪名。

  从上面四例可以看到“没有”完全支配着:孝顺心、同情心、保护措施、孝顺罪。那么“没有保护罪”的语义是什么就十分清楚明了──没有保护这样的罪名。

  也许有人问:上述语词结构1.没有+保护+罪,是否可以解释为:没有(做好)保护(儿童)的罪行。当然,这是法改会建议立法的原意,但一如上文所述,立例条文出现歧义是失败的,不精准的条文,应该尽量避免。

  资深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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