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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论风生/职工盟勾结境外势力理应取缔\陈凯文

2021-09-18 04:26:13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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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媒早前报道,立场一向是反中乱港的香港职工会联盟(“职工盟”),原来隶属欧洲跨国工会“国际工会联合会”(ITUC),并一直靠境外势力豢养。相关的亚洲专讯资料研究中心,26年来一直收受美西方黑金,这些钱以美国官方及欧洲多国基金会资金执行项目名义拨出,金主包括CIA白手套福特基金会(Ford Foundation)及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NED)辖下的美国国际劳工团结中心(ACILS)。

  长期收受外国政治资金

  假如有关报道属实,根据香港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附表五第1条:任何人(或法人)受外国政府或外国政治性组织直接或间接指使、直接或间接监督、直接或间接控制、雇用、补贴或资助,或收受外国政府或外国政治性组织金钱或非金钱报酬,以及为外国政府或外国政治性组织的利益而进行其全部或部分活动,便是“外国代理人”,“职工盟”显然已符合上述的法律定义。

  与此同时,“职工盟”自回归以来,一直从事组织、策划、参与反中乱港活动。假若这些煽动香港居民憎恨中央或特区政府的活动,是“职工盟”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实施,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其他形式的支援下实施,便属涉嫌触犯香港国安法第29条的“勾结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

  在此情况之下,警方为了调查“职工盟”有否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可引用香港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附表五第3条,要求“职工盟”及其外围组织,如:亚洲专讯资料研究中心及职工盟教育基金有限公司,必须在限期内提交资料。假若对方不遵从警方的通知规定,拒绝提供资料,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十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与此同时,根据香港国安法第31条:公司、团体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因犯本法规定的罪行受到刑事处罚的,应责令其暂停运作或者吊销其执照或者营业许可证。换言之,假如“职工盟”被裁定“勾结境外势力危害国家”罪成,不但其组织骨干成员亦须因此承担刑事责任,“职工盟”作为法人组织,亦可被依法取缔。

  除了香港国安法以外,“职工盟”作为已登记职工会,亦有可能触犯其他本地法例。举个例子,在“修例风波”期间,“职工盟”属会“香港空勤人员总工会”曾号召市民到机场客运大楼参与非法集会,并辩称此次集会不是罢工。及后,“职工盟”执委会通过决议,响应所谓“三罢”,号召在当日罢工,并声言希望透过全港罢工,逼使政府回应(实则答应)他们的所谓“诉求”。

  违反职工会登记条例

  根据《职工会条例》第34条:除了参加区议会或立法会选举而直接或间接所招致的开支以外,任何已登记职工会的经费不得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直接或间接用于任何政治目的,或者支付或转移予任何人或任何团体,以促进任何政治目的。由于上述的集会及罢工行动,并非纯粹地为了维护职工权益,而是为了逼使政府回应所谓的“诉求”,“职工盟”相关组织为此而耗用组织经费,已有抵触《职工会条例》之嫌。

  由是观之,先不论“职工盟”有否触犯香港国安法,单是“职工盟”属会曾违反《职工会条例》,或曾把经费用于非职工会规则所认可的用途,职工会登记局局长便可根据《职工会条例》第10条作出命令,向“职工盟”发出取消登记的书面通知,书面通知如在送达后28日内无人提出上诉,或者上诉被原讼庭驳回,“职工盟”便必须随即宣告解散,再由局长所委任的清盘人,负责职工盟的清盘事宜。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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