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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论事/尽快立法打击“间谍罪”\西 铭

2021-09-27 04:27:30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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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日前表示,基本法第23条立法将以2003年立法草案作起点,23条立法将涵盖香港国安法未有覆盖的罪类,包括间谍行为。虽然“间谍罪”听上去是“新”的罪名,但实际上23条已经对此作了要求。打击“间谍罪”可以参照国家2017年颁布的《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相关罪行作出清晰的定义。

  香港国安法订明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恐怖活动及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四类罪行,也就是说国安法已涵盖基本法第23条所指的七类罪行或活动的其中两类(即分裂国家及颠覆中央人民政府)。还有其他五类罪行,包括叛国、煽动叛乱、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以及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区进行政治活动、香港特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政治性组织建立联系,当中的“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以及与外国政治性组织勾连,实际上可以理解为“间谍罪”。

  “间谍罪”听上去似乎很吓人,但其实全世界主权独立的国家都有作出立法,以美国为例,间谍罪最高可判死刑。英国虽然没有成文的反间谍法,但过去已有多宗著名判例。而自去年开始,英国表明将修改《叛国法》打击“间谍罪”,以及制定《外国影响力登记法》(Foreign Influence Registration Scheme),声称“协助对抗间谍刺探、外国干预”。

  越早立法对香港越有利

  根据国家《反间谍法》,间谍行为是: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而2017年11月公布的《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对具体的行为作出了定义:(一)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共同策划或者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的;(二)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资助或者指使,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的;(三)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建立联系,取得支持、帮助,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的。

  此外,第八条对“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作出规定,包括:(四)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五)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六)组织、利用邪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七)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等等。这些都值得香港参照。

  邓炳强日前指出,过去两年本港确实出现间谍行为,例如2019年“修例风波”期间出现的“组织”是“国家级”,包括免费派发物资予“示威者”,并形容“(暴徒)头盔仲靓过我哋(警察)”,又指“地铁站有单程飞派”、“有晒白色衫打完人畀人换”等。这些行为已是人所共知的事实,联系到黑暴的政治主张,很明显是触及国家安全。很多政客如公民党前成员郭荣铿,以及罗冠聪、黄之锋、张崑阳等人,以及香港一些反中乱港组织的所作所为,已涉及间谍行为。

  事实说明,越早就23条立法,明确法律红线,也就越能保障香港的稳定和国家安全。期待23条立法能尽快对这些违法行为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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