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

大公报电子版
首页 > 评论 > 大公评论 > 正文

锐评/“国殇之柱”违国安法 须立即依法移除\方靖之

2021-10-18 04:27:03大公报
字号
放大
标准
分享

  香港大学早前向已宣布解散的“支联会”致函,要求对方于10月13日前移除在港大校内的“国殇之柱”雕塑。然而,“支联会”却一直耍赖,“支联会”清盘人蔡耀昌不但表明不会移走,更要港大自行与“国殇之柱”创作人、丹麦艺术家高志活接洽。高志活亦心领神会,声称他才是雕塑拥有者,若港大未经他同意移走或造成损毁,会追究法律责任和赔偿,并要求展开聆讯。同一时间,外国势力亦高调插手事件,丹麦外相科弗德就事件发表声明,指通过言论、艺术等途径来和平表达意见的自由,是所有人的基本权利,包括香港。面对外国势力以及一些西方媒体的施压,曾代表港大发信向“支联会”要求移走“国殇之柱”的孖士打律师行疑似不堪压力,表示已经终止代表港大。

  孖士打律师突然停止代表港大,反映外国势力已经公然介入事件,并且不断向相关机构及人士施压。为什么外国势力如此重视“国殇之柱”?原因正在于其所代表的反中反共政治意义。这是“支联会”以及香港反中乱港势力的一个“政治图腾”,将其置于港大更有在大学渗透,将大学变成反共基地之意。就是因为其意义重大,所以本来已经树倒猢狲散、畏国安法如虎的“支联会”,仍然死撑拒绝移除,原因正在于此。

  外国势力公然插手施压

  港大管理层应该看清楚这个事件的本质,看清楚这个“国殇之柱”背后代表的是什么,理直气壮的要求“支联会”立即移除。首先,当年“支联会”与港大学生会将“国殇之柱”置于港大,本身已是黑箱作业、私相授受,完全没有咨询过港大学生,更没有进行什么公开咨询。港大学生会当然无权决定将其置于港大校园,只是港大多年来一直未有认真处理。现在时移世易,港大要求“支联会”移除“国殇之柱”,有坚实的法理依据,不存在不执行的问题,否则岂不成了“逆权侵占”?

  而且,“支联会”虽然已经解散,但不代表其法律责任就可推卸得一干二净,既然柱是“支联会”和港大学生会放置,现在港大校方要求移除,他们就必须执行,否则港大校方应该直接控告这两个组织。至于高志活自称是创作人,但创作人不代表就一定是拥有人。况且,如果他自称是拥有人,港方完全可以向其追究放置“国殇之柱”所导致的开支和责任。高志活不要以为有丹麦政府撑腰就可以在香港予取予求,这不过是他的一厢情愿。

  更重要的是,港大校方如果不及早移除“国殇之柱”,恐怕有触犯国安法之嫌。“国殇之柱”上刻有多个身躯扭曲面容痛苦的人,柱上的字句以及整个创作的意念,摆明车马都是煽动民众对于国家执政党的仇恨和敌视,所谓“老人岂能够杀光年轻人”不但扭曲事实,更是煽动所谓“深仇大恨”,目的是挑动对抗。港大学生会以及“支联会”将“国殇之柱”放置在港大后,每年都会派人在六四前夕洗刷,更俨然成为一个“政治仪式”,说明“国殇之柱”已经成为反中乱港势力的一个政治图腾和符号。

  大学校园不是法外之地

  “国殇之柱”所代表的,就是反中反共、仇恨对抗的一种极端思想,这样一个政治工具明显已经违反了国安法。其中,国安法第二十九条(五)明确提到,通过各种非法方式引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对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即属违法。该条的前提是从事有关行为者,是“为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实施,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以“支联会”过去收取外国资金的事实、以其安置“国殇之柱”的目的,明显就是要引发香港居民对中央政府的憎恨,足以说明有关行为已触犯国安法。

  再考虑到“支联会”的“反共纲领”,考虑到“支联会”与“国殇之柱”的关系,也令人怀疑“国殇之柱”是“支联会”宣传“反共”纲领的一个宣传品,任由这样的“反共”宣传品置于大学校园,也可能触及国安法第二十(一)条的“分裂国家罪”以及第二十二(二)条的“颠覆国家政权罪”。

  过去香港未有订立国安法,在国家安全上一直中门大开,但现在香港已经进入国安法时代,反中乱港势力在香港再没有立锥之地,港大必须明白“国殇之柱”问题的核心,不是言论自由、表达自由、学术自由,而是香港的大学校园不能成为法外之地,不能以学术自由作为损害国安行为的保护伞。港大理应即时移去“国殇之柱”,如果有人阻止,港大校方可以向国安处报案,表示在港大校园内有损害国安的行为,由警方执法及处理。港大必须显示出决心和承担,明确告诉反中乱港势力,不要再在校园内煽风点火,这才是保护大学的必要之举。

  资深评论员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