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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话要说/终院判决并无“收紧”控罪标准\子言

2021-11-05 04:28:13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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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审法院昨日裁定“共同犯罪计划”不适用于非法集结罪及暴动罪,单纯身处发生非法集结或暴动的现场,并不招致任何刑事法律责任。但终院同时强调,推动、鼓励或促进非法集结或暴动的行为,不论被告是否身处现场,均可以按“从犯罪行”和“不完整罪行”被定罪。事实上,这一判决只是厘清普通法下的法律原则定义,并不会导致大量涉暴动罪案件的判决,乱港势力以为可以循此逃避问责,不过是痴心妄想。

  终院五名法官一致作出裁决,虽然对“共同犯罪”涵盖的范围作出了规定,但并没有扩大“免责”范围。法官在判词中特别强调:推动、鼓励或促进非法集结或暴动的行为,不论被告人是否身处现场,均可以按“从犯罪行”和“不完整罪行”(secondary and inchoate liability offences)惩处及被判以与主犯一样的刑罚。而如果非法集结或暴动的参与者曾协议共同参与该非法集结或暴动,并且预见在实行该共同计划时他们其中一人或多人可能会干犯更严重的罪行,参与者可能会根据延伸形式的“共同犯罪计划”(extended form of joint enterprise),就更严重的罪行负上法律责任。

  此次判决涉及的,其实是法律定义与相关技术性原则问题,裁决更大的意义在于,提醒控方日后就这两项罪行举证时,不要忽略被告在现场的行为证据,又或者有关被告向他人提供物资,有份策划等证据。正如资深大律师汤家骅所指出,裁决不涉及任何放松或收紧罪行情况,相信对往后同类案件的被告人,影响不大。在判决之前,有舆论称会对大量相关暴动的案件产生重要影响。由上述情况可见,如果罪证确凿,而控罪本身并无问题,那么疑犯是不可能以此次判决来作为逃避责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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