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新闻》日前宣布将于今日起停止运营,网站不再更新,一段时间后将会关闭。笔者关注的是这一帖文中提及停止运营的原因,并认为值得深究,文中是这么说的:“我们从来没有忘记初心,但可惜,过去两年社会的遽变,传媒生存环境恶化,令我们无法再毫无担忧地,达成我们的理念。”“在危机中,我们必须先确保船上的所有人,可以平平安安。”云云。
笔者无法得知《众新闻》的“初心”到底是什么,希望不是与《苹果日报》、《立场新闻》抱着同样的“初心”,如果那样就性质不同了。笔者认为,过去两年社会的遽变,始作俑者显然是反中乱港分子,包括那些“初心”不正的媒体。幸亏有香港国安法颁布实施,香港才有今天的稳定秩序。今时今日,将新闻媒体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是必须的,因为香港不能容忍制造假新闻或发布煽动刊物。如果某个新闻媒体还是刻意要超越法律的底线,当然会陷入“危机”之中,受到法律的制裁。
还香港媒体清新环境
警方国安处日前采取行动,以涉嫌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9及10条“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罪,拘捕《立场新闻》前任及现任高层数人。警方在记者会上指出,《立场新闻》在前年7月至去年11月期间不断刊登多篇煽动性文章,例如,在毫无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形容香港‘抗争者’被失踪、被侵犯”,企图引起他人藐视香港政府、引起对司法憎恨等。这就是“自作孽,不可活”的典范。
基本法第27条保障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然而,这些自由却不是绝对的,比如不能危害国家安全,对此,媒体不能“揣着明白装糊涂”。媒体可以监督政府,当然可以批评政府施政的不足之处,例如政府在防疫措施上存有缺失。但是,这种批评也必须是客观和真实的,如果恶意抹黑或造假,不仅违背了新闻媒体的良心,甚至可能超越了法律的底线。
据资料显示,《众新闻》曾刊出以偏颇手法解读官员回答提问的报道。去年10月8日,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在2021年施政报告记者会上,就基本法第23条立法进行解说,其间有记者问有关立法会否“以言入罪”,邓炳强局长清楚解释犯罪需有行为和意图的元素,并有充分证据,及律政司详细研究后才作出检控,并非一句说话就可以入罪。
但是,《众新闻》其后报道却声称保安局局长“拒绝保证基本法第23条立法不以言入罪”。这种不顾事实的报道,当然会挑起读者的恐惧或憎恨心理,当然要受到谴责。《众新闻》自我陷入“危机”结局,本来就怨不得他人。
可见,《众新闻》如果“行得正企得正”,本不必担心“平安”问题或宣布停止运营。相反,如果已经发表了抹黑或煽动文章,违反了有关法律,则即使停止运行,其主要负责人仍然逃脱不了法律责任。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及第10条规定:“任何人作出或企图作出煽动意图作为、发表煽动文字、刊发煽动刊物等,均可判处罚款5000元及监禁两年。”
最后,笔者赞同政务司司长李家超的立场,如果任何人假借新闻工作犯法、危害国家安全,特区政府必然会严正执法;而触犯刑事法例的责任是追究终身的,警方一有证据就采取适当行动。当然,警方也可以考虑资深大律师汤家骅的建议,可就今次案件列出有何文章涉违法风险,使新闻媒体能够在今后工作中有所指引。
行文至此,结论已经非常明显:香港新闻媒体如果认为自己履行了客观公正的准则,依法进行新闻媒体工作,就不必担心有什么“危机”;否则,趁早结束运营,也可以还香港新闻媒体一个清新环境。
香港海外学人联合会理事、香江智汇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