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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评/香港不能成间谍中心 23条立法刻不容缓\方靖之

2022-01-15 04:24:57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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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首度在国徽之下举行大会,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在回应议员有关基本法23条立法的问题时,表示立法是特区政府的宪制职任,不能再拖,争取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交代立法框架。她指出,23条的法例必须要订立得好,并确保成效,像中央为特区立好国安法一样,早期的作用是止暴制乱,现在的作用是“定海神针”。

  回归后香港在国家安全上中门大开,外国反华势力有机可乘,在香港煽风点火,布下大量暗桩“潜伏者”,埋下大量政治炸弹,这是香港回归后风波不断,动荡不息的主因。香港国安法有力堵塞了香港在维护国安上的漏洞,止暴制乱成效显著,发挥了“一法定香江”的作用,但有部分危害国安的行为例如间谍、外国势力资助以至控制的非政府组织等,有关法例仍未覆盖,一些与国安相关法例也未有检讨及完善。再加上外国势力在“黑暴”“热战”失败后,将会投入更多资源在对香港渗透、“软对抗”之上,23条立法更是刻不容缓。既要立得好、立得齐备,一劳永逸的解决国安问题,但也不能拖得太久,以免被反华势力利用这段“空窗期”搞局破坏。

  漏洞未堵风险未除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强调:“落实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特别行政区社会大局稳定,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当中既是要求香港落实执行好国安法,也是指示香港要不断完善维护国安的法制和执行机制。落实维护国安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不能只靠国安法,更需要香港尽快完成23条立法。有人认为有了国安法,23条立法已经不是迫切任务,这种说法经不起推敲:

  一是基本法第2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当中的表述是“应自行立法”,其实是责成立法。这是基本法赋予香港特区的宪制责任。但这个责任已经拖延了25年,至今仍然没有履行好,这说得过去吗?

  二是香港国安法并非替代性立法,与23条是互相补充。23条针对7类损害国安行为,国安法针对4类危害国安行为和活动,两者只有分裂国家和颠覆政权上有交集,而叛国、煽动叛乱和窃取国家机密等,是国安法所没有涵盖,另外对政治团体及组织的规管等,也需要23条进行针对性立法。

  比较而言,国安法针对的主要是“明刀明枪”损害国家安全行为,而23条立法则涵盖更全面的规管和保护,国安法与基本法第23条是互相补充,并行不悖,共同构成“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

  三是特区政府有责任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当中既包括23条立法,也包括相关法律的完善。国安法明确提到香港要“完善相关法律”,当中就包括《社团条例》、《刑事罪行条例》等与国家安全有关的法律都需要全面检讨完善,与国安法相配合。现在国安法已经实行了一年有多,但23条立法以及相关法例的改善仍未展开,明显是太慢。

  赋予执法部门应有权力

  四是香港的国安风险仍然严峻。美国中央情报局早前宣布成立一个新的“中国任务中心”,这是一个针对中国的间谍机构,目的就是在中国境内进行情报搜集、渗透以至颠覆。这已经是明火执仗的间谍战、渗透战。其中,香港将是一个主要战场。此外,在“黑暴”溃败,反中乱港势力全面退出议会之后,反华势力的对港策略,已经改为“暗战”、“渗透战”、“意识形态战”,大规模的暴乱在可见将来已经不具备条件,相反是各种由外国资金支持的所谓NGO、网媒以及各种卫星组织将会大量在香港成立,大批间谍也会利用各种身份在香港进行渗透、策反、搞局,这些将成为香港在维护国安上未来面对的最大风险。

  现在国安法并未有规管间谍等行为,有关规管主要体现在23条中“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以及“与外国政治性组织勾连”的,这其实就是“间谍罪”,能够让执法部门有足够的权力打击、追踪、杜绝这些间谍行为,也可加强对外国势力各种卫星组织的监管。至于23条中的煽动叛乱罪,也可以让执法部门更好地执法,不必再引用《刑事罪行条例》的煽动罪进行检控,可直接以煽动叛乱打击分裂势力和“港独”分子。香港远未到可以刀枪入库,马放南山之时,国安漏洞未堵风险未除,23条更是立法刻不容缓。

  资深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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