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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话要说/台当局还要阻陈同佳自首到何时?\陈凯文

2022-01-19 04:24:46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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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选委会界别立法会议员管浩鸣表示,台湾杀人案疑犯陈同佳赴台自首意愿一直未变,但是由于陈同佳和管浩鸣已被台湾当局列入黑名单而无法赴台,连向航空公司查询都被拒绝。对此,台当局回应时宣称,案件涉及台港双方管辖权及相关公权力之行使,必须先由两地政府谈好相关事宜,并一再呼吁特区政府应务实回应早先台方提出之司法互助请求,才能处理陈同佳赴台入境问题云云。

  台当局的说法不过是在砌词狡辩。众所周知,这宗命案的整个案发过程,均是在台湾发生,根据当地《刑法》第3条及第4条的规定,台湾当局具有该案的属地管辖权。反之,根据香港的《伤害人身罪》,不论第2条的谋杀罪,还是第5条的误杀罪,均没准许香港法院行使域外管辖权的条文。

  弃法律和道义责任于不顾

  在此情况之下,陈同佳过去虽然曾触犯其他香港本地法例,但是均已服刑完毕,即使他确曾在台湾杀人,亦只是触犯了台湾的当地法例,香港法院均没权审理。既然香港没有陈同佳涉嫌在台杀人的司法管辖权,台当局宣称案件涉及台港双方管辖权及相关公权力之行使,究竟是在糊弄谁?

  换言之,由于现时只有台湾当局才有案件的属地司法管辖权,亦即是只有台湾当局才有缉拿陈同佳归案的法律和道义责任。现时陈同佳既然有意投案自首,台湾当局若真是有心让受害人沉冤得雪的话,最简单的做法,便是先让对方乘飞机赴台,然后再在机场内将其拘捕,而不是千方百计地阻挠其赴台投案。

  至于台当局宣称,特区政府应回应早先台方提出之司法互助请求,根本是包藏祸心。众所周知,2019年“修例风波”爆发的成因,便是现行的《逃犯条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虽授权特区政府可与香港以外地方的政府签订逃犯移交协议,但是订明中央政府或中国的任何其他部分的政府除外,所以为了把陈同佳移交到台湾,才要修订此一规定。

  政治操作冷血之极

  可是,先不论相关的修订,最终在乱港分子造谣抹黑,以及境外势力借机煽暴的情况下撤回,当时台湾当局便曾公开表示,即使香港当时成功修例,也不会跟特区政府签署逃犯移交协定。到了香港撤回修例之后,台湾当局又以特区政府不回应(实际上是没法理基础回应)其司法互助请求,故意阻挠陈同佳赴台自首,如此反复无常的举动,究竟意欲何为?

  归根究底,这一切的举动,都是台湾当局的“台独”心态作祟。当日台湾当局表明,不愿在特区政府修例后签署逃犯移交协议,因为此举的前提为台湾是“中国的任何其他部分”。到了现在,台湾当局又想借陈同佳赴台,要求特区政府提供司法互助,是因为特区政府若无视上述的法律规定,便是变相承认台湾不是“中国的任何其他部分”,从而陷特区政府于不义。

  台湾当局之所以故意阻挠陈同佳赴台投案,乃是因为他们由始至终,都不在意案件的受害人能否沉冤得雪,而是想借助此一案件,表面上要求特区政府提供司法协助,实际上是诱导特区政府跌入圈套,变相承认他们的“台独”主张。究竟谁才是真正地以各种理由推卸责任,甚至欺瞒世人?答案实在是不言而喻。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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