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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论风生/要求黄媒删除煽“独”信息合法合理\陈凯文

2022-05-25 04:24:01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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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媒《热血时报》创办人黄洋达日前在社交平台发文,表示警方国安处要求他们在限期内删除网站及社交平台上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内容。据媒体引述消息指出,有关内容与该媒体在2016年举办的所谓“国旗比赛”有关。

  众所周知,只有主权国家才有自己国旗,香港特区是根据宪法设立的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通过特区区旗的设计。该网媒举办所谓的“比赛”,明显有鼓吹“港独”意图,有关行为除违反基本法第1条,更有触犯香港国安法第21条“煽动分裂国家罪”之嫌。

  毫不意外的是,部分境外媒体炒作事件抹黑香港国安法,声称国安处的做法与国安法第39条有冲突云云。

  这个问题,便涉及大陆法中的“状态犯”和“继续犯”概念。所谓“状态犯”,是指犯罪完成以后,其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即犯罪行为已经完成,达到了既遂,但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仍然继续存在。至于“继续犯”,则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状态犯”与“继续犯”的不同之处,在于“状态犯”是犯罪行为完成后所造成的不法状态的继续,而“继续犯”则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回看事件,虽然有关活动是在香港国安法颁布实施前举行,但相关宣扬、煽动“港独”的文宣,在国安法实施后依然没有删除,即是具煽动性行为的继续进行,而可被视为煽动分裂国家的“状态犯”,或至少是煽动行为已告完成,但其文宣的煽动作用继续存在。

  至于是否“继续犯”,须视乎对方是否具有继续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意图,例如在国安法实施后,除了保留有关文宣外,有否继续在网上转发。即使有关文宣不被视作具有继续煽动的意图,但是国安法和普通法均有“协助犯”的概念。换言之,任何人若明知某文宣涉嫌违反国安法或其他本地法例,但仍继续管有甚至为其分发的话,便有机会被视为“协助犯”而触犯国安法第21条。

  有人认为,“状态犯”和“继续犯”是大陆法概念,是否在实行普通法的香港适用?香港国安法是全国人大授权其常委会制定的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的实施过程中,必须顾及和应用一些大陆法概念。况且,普通法也有“持续性犯罪”的概念。

  另外,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10条(2)条规定:任何人无合法辩解而管有煽动刊物,即属犯罪。条文中的“煽动刊物”除了实体的印刷品,亦应被理解包括网上流传的电子档案,或社交平台发布的信息。换言之,即使不引用香港国安法,管有任何煽动刊物本身已是触犯现行本地法例,警方要求有关网媒在限期内删除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外,亦应考虑对其追究管有煽动刊物的行为。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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