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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祝回归25周年/宪法乃“一国两制”之根\梁美芬

2022-06-25 04:24:10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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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每部宪法都反映着浓厚的历史和时代背景。1982年通过并颁布的宪法简称“八二宪法”,一直沿用至今。1982年,中英就香港前途问题才刚刚展开谈判,国家对如何处理香港回归问题已有底稿,并为此提供宪法基础。宪法第31条列明“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就是专门为了港澳台回归及统一而制定。第31条亦提及“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条文提到的“法律”就是今天的基本法,反映国家依法治港治澳的决心。

  1987年至1990年基本法起草期间,我正在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向许崇德教授学习国家宪法及基本法,充分体会到国家在起草基本法时的初心。因此要认识基本法,必须先认识国家宪法,才能融会贯通;让“一国两制”不变形,不走样。

  序言乃宪法精髓

  “八二宪法”经历了五次修正,每次修正都反映着国家每个时代的发展需要;宪法修正后,国家的政策及法律便随之有了重大的发展,代表一个时代的方向。例如,因为发展的需要,1988年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大家绝对不能轻看宪法的每一个字。1988年的修正案中容许“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实乃代表国家在土地政策的重大改变。2004年修正案则明确保障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并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一款。

  很多人阅读宪法时只注意条文,忽略了序言。就国家宪法而言,序言对国家的发展及人民的影响比个别条文更为重要。序言的撰写与修正反映着时代的使命与国家发展中心方向。1999年,在宪法序言加上“邓小平理论”;2004年,序言增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2018年的宪法修正案则加入了“科学发展观”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充分代表着当代中国未来百年发展大局的蓝图构想。

宪法与基本法的关系

  宪法序言对于国家发展具有高度指导性。国家有划时代的演变才会对宪法的序言及宪法条文作出修订。几位泰斗级的宪法学教授分别在他们的著作说出了国家宪法与基本法的关系。许崇德教授在《中国宪法》(1989年)说明中国宪法乃国家最高法律,其效力凌驾于其他所有的一般法律;萧蔚云教授在其著作《“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律制度》(1990年)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当地法例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应该属于地方一级。它的地位应该类似或相当于内地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王叔文教授在其主编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基本法导论》(1997年)亦重申基本法是体现“一国两制”方针的全国性法律,属国家法律位阶第二层的法律位阶。

  宪法整体适用于香港

  关于宪法除第31条以外的其他条款是否适用于香港曾经有不少争论。认识国家法律体制的人都应该知道,根据国家法律架构,宪法整体都适用于香港。只是基于“一国两制”原则,容许部分条文不直接在香港实施。例如宪法第5条:“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在“一国两制”原则下,根据宪法第31条及基本法第5条的规定,香港在回归后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这就是宪法的灵活性,为“一国两制”提供稳固的宪制基础。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授权关系,基本法是一部授权法。尽管宪法中一些条款不直接在香港实施,所有宪法的条款包括序言全部都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例如,宪法序言中有一段写道:“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香港特区政府绝不可以容许在香港有任何与“台独”有关的倡议与行动。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解释法律的职权等,也当然适用于香港。

  此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通过的全国性法律中,刑法及民法等属于一般性质的全国性法律,全国适用。而一些法律是针对特定的事项、特定地域或时间有效的法律,故被称为“特别法”。基于这个原因,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全国性法律进一步细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基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除了附件三所列,其他全国性法律并不适用香港(见基本法第18条第2款)。

  宪法有条文确立宪法及基本法的法律地位。例如,第5条列明“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因此,宪法并不需要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因为她的位阶是全国最高,高于基本法,当然在香港有效。

  如前所说,香港基本法属于全国法律架构的第二位阶。而香港国安法作为全国性法律,已被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已在香港颁布实施。任何香港本地法例则属第四位阶的地方性法规,不能与宪法、基本法及列在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包括香港国安法等相抵触。

  因此,宪法是“一国两制”的本,是基本法的根,本固根强,“一国两制”才能茁壮成长。“一国两制”虽然一直遭到西方无理抹黑,香港亦因此经历过不少波折,但“一国两制”的强大生命力,在中央颁布实施香港国安法及完善特区选举制度后被证明是经得起考验,历久常新,25年的实践经验为“一国两制”实践迈向新阶段奠定了宝贵的发展基础,香港一定要把握机遇,为国家在未来百年大局作出更大贡献。

  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立法会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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