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

大公报电子版
首页 > 评论 > 大公评论 > 正文

以法论事/我们的宪制是怎样炼成的(上)\梁爱诗

2022-07-11 04:24:13大公报
字号
放大
标准
分享

  1997年7月1日,国家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洗脱百年耻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开始在香港实施,在宪制而言,香港掀起了新的一页。香港的法律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和按宪法第31条通过的基本法:宪法和基本法构成香港的宪制,也是“一国两制”实践的基石。因此,从制度上来说,1997年7月1日开始,香港有个稳健的宪制法律基础。但正如习近平主席所说:“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在过去二十五年,香港走过不平凡的道路,经过不少的挑战,跌宕起伏,但总是在稳固的基础上,砥砺前行,不断地建立和完善了它的宪制,有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数次决定和人大常委会的五次法律解释,还有普通法下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的原则,凭着坚定的信心,一步一步地把宪制巩固起来,丰富了“一国两制”的内涵,并渐渐地融入国家管治体制中而不失其特性。处在从由乱到治走向由治及兴的新阶段,回顾这二十五年宪制建设的历程,有利香港日后的发展。

  历史背景

  “一国两制”的构思,源起于新中国成立之初领导人和平解放台湾的意愿。1982年,邓小平先生提出的“一国两制”概念经已成熟,成为解决香港、澳门和台湾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基本政策方针。有了这个概念,必须要有法律基础,因此,1982年当国家修改宪法时便加入了第31条,即:“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经过两年的外交谈判,中英两国在1984年12月19日签署了《中英联合声明》,国家决定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随后,国家根据宪法第31条展开制定基本法的工作,多次在内地和香港就草案征求意见,最终在1990年4月4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和政策,正式把在香港实施的“一国两制”法律化。因此,国家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区的宪制。

  临时立法会与《香港回归条例》

  在回归前,中央筹谋应对不少港英政府的挑战,抵御抢先立法的企图和其他手段,完成顺利过渡。按原来基本法的设计,港英时代最后一届“立法局”的议员,如符合基本法的规定,毋需经过选举,自动成为特区政府第一届立法会议员。惟最后一任“总督”单方面推出政改方案,大幅度改变选民基础,使“直通车”的计划被破坏。如果没有一个机关去执行立法会的工作,整个政府便陷入瘫痪。因此,1996年3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区筹备委员会作出“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决定”,临时立法会可通过必不可少的法律和处理必不可少的事宜。1997年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议案,除了香港法例中的24条,因全部或部分抵触基本法而不被采用外,原有法例都被采用为特区的法律。1997年7月1日,临时立法会通过《香港回归条例》,法律上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得到确认和延续,法律诉讼、司法体系、公务员体系、法律上的权利和责任,继续生效,并确认了经它审议的法例。故此,新政府得以马上运作,顺利过渡。

  新政府开始运作,临时立法会的法律地位马上受到挑战。在特区诉马维騉案,被告人声称临时立法会并非按基本法产生,因而它通过的《香港回归条例》是无效的,回归前以英女王名义提出的检控随着主权的变更失效。幸而在短期内上诉庭颁下裁决,确认筹备委员会有权决定设立临时立法会,这决定亦是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筹备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而得以确认,裁判肯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权威。

  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来自宪法第67(4)条。基本法第158条,重申这项宪制上的权力,特别是对基本法的解释权。它也规定了对香港法院有限度的授权和终局判决前法院必须提请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的情况。这个制度与普通法熟识的司法解释权有所不同,因而在回归初期引起许多误解,例如:法律解释权只属于司法机关;只有在法院提请时人大常委会才可以释法;释法推翻法院的裁决权、影响司法独立、剥夺特区法院的终审权;释法等同修改基本法等。这些批评显示有些人对中央和特区关系的不了解,对宪法的权威不了解,对回归的事实和新宪制未接受。经过五次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这个制度已牢牢地建立起来,澄清了中央和特区的关系,处理了香港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它能解决两个不同法律体系的冲突,还能保证基本法的正确实施,立下香港宪制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第一次释法:确立人大对基本法的解释权及解决特区无法解决的问题

  1999年1月29日,终审法院在吴嘉玲等居留权案件作出的裁决,除对基本法第22条和第24条的解释不正确,终审法院还提及它有违宪审查权。这个裁决引起强烈反应。终审法院虽然是本港最高审判机关,但没有权解释或修改基本法,这个错误不能由香港自己解决,几乎引起宪制危机。特区政府首先要处理这个问题。按照普通法的案例,特区政府申请法庭澄清有关言论,终审法院在2月26日作出澄清声明,确认它的司法管辖权来自基本法,并受基本法条文所约束,如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作出解释时,特区法院必须要以此为依归,这个解释权是不能被质疑的。香港法院也接受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按基本法的条文和程序行使任何权力,是不得质疑的。这个声明确认终审法院作为特区最高司法机构,享有终审权的同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全国最高权力机构,对香港有最终的管治权──即普通法的“国会至上”原则,而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条文有最终解释权。这个声明把中央和特区的关系摆到正确的地位。有了这个基础,行政长官为了在履行基本法第48(2)条的职务时,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向国务院提交一份报告,由国务院提请人大常委会要求作出法律解释。

  1999年6月22日,人大常委会针对基本法第22(4)条及第24条第二款作出法律解释。上述案件的争议是:在子女出生后才成为香港居民的父母,他们在香港以外所生的子女有否居港权?人大常委会按照该条文的立法原意,通过释法明确只有父母取得居港权后在香港以外所生的子女才能获得居港权。人大常委会释法,解决了特区自己无法解决的问题,避免人口急增带来不可承受的压力,稳定香港社会秩序,更重要的是,它确保基本法的正确理解和实施。

  由于对“一国两制”和法律解释制度不认识,这次释法引起很大的回响。特区政府尽量采取措施向社会解释。后来在1999年12月,终审法院在刘港榕案确认了这次释法的约束力,把法律解释的制度建立起来,成为香港宪制上一重要结构。

  香港特区政府前律政司司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委员会前副主任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