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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论事/我们的宪制是怎样炼成的(中)——写在回归25周年\梁爱诗

2022-07-12 04:24:20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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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次释法:解决法律冲突问题及确立政制发展主导权在中央

  第二次释法发生于2004年4月6目,针对基本法附件一第7条及附件二第3条的解释,涉及修改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产生程序的问题。这两个附件规定特区成立后十年的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而“2007年以后”,“如需修改”时应如何进行。就这两个词语的意思,香港社会有不同的理解,如果不弄清楚,政制发展的合法性将被质疑。按普通法,“2007年以后”不应包含本年,但根据国家的法律用语,“以前”、“以后”均包括本年在内。“如需修改”是否必须修改?谁去决定是否需要修改?清楚列出决定的程序,十分重要。因此,释法有助厘清两地法律体系不同而造成理解内容有差异的问题。

  人大常委会的解释,确认了“2007年以后”包括2007年,否则与该年换届不衔接。它还解释了“如需修改”的意义,修改应由谁确定和应由谁提出修改法案的问题。人大释法指出,特区的高度自治权来源于中央授权。国家实行单一制,地方无权自行决定或改变其政治体制。是否需要修改和如何修改,决定权在中央,并说明政改须按“五步曲”的程序,当中第二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可就产生办法进行修改,使中央由始至终对香港政制发展都掌握主导权,香港居民必须准确理解两者的宪制关系。

  第三次释法:保证顺利选出行政长官

  第三次释法发生于2005年4月,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第53(2)条作出解释。2005年,时任行政长官董建华辞职,特区政府需修订《行政长官选举条例》,清晰明确定下补选产生行政长官任期,惟社会对补选产生行政长官任期出现两种不同意见,有意见支持应当是剩余任期,有的认为是新一届五年任期,更有立法会议员及市民表示会就该条例修订提出司法覆核。司法覆核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倘若不能如期选出行政长官,将对政府制订重要政策或正常运作造成影响,更或影响市民及国际社会对特区信心。故国务院根据署理行政长官曾荫权向其提交的报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释法。经人大释法,明确补选是剩余任期,确保了行政长官能顺利选出,维护香港繁荣稳定,也保证了基本法的正确实施。

  第四次释法:明确香港法院对外交事务无管辖权

  第四次释法发生于2011年8月26日,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第13(1)条及第19条的解释。2008年5月,一家在美国注册的公司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起诉讼,要求执行两项国际仲裁裁决。该诉讼案其中一个被告为刚果民主共和国。原讼庭和上诉庭的裁决令原、被告均不满意,上诉至终审法院,并由律政司介入。

  2011年6月8日,终审法院作出临时判决,裁定特区应遵从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采取的绝对国家豁免规则,刚果民主共和国享有绝对国家豁免,香港法院对其无司法管辖权。有见于判决涉及基本法中关于中央管理事务的条文,终审法院作终局判决前提请(也是法院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基本法第13(1)条及第19条作解释。

  该案涉及的是国家豁免(或叫主权豁免)权和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基本法第19条)。香港沿用普通法,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奉行有限国家豁免(即不包括商业行为),但外交是主权行为(基本法第13条),并不在香港高度自治的范围内,香港必须遵循国家的外交政策──不能采取一个与中央政府截然不同的外交政策,故此法院依照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法律解释,按绝对国家豁免作出裁决。这便体现“两制”以“一国”为大前提,外交问题上不能有“两制”的。

  人大常委会通过解释上述两条条文,明确香港法院对外交事务无管辖权,再次说明中央政府拥有香港的主权以及中央与特区之问的从属关系,而是次释法在香港社会没有引起很大争议。在宪制上,国家的主权再作一次确认。

  第五次释法:维护国家主权及遏止“港独”

  2016年11月7日,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第104条作出解释。2016年10月12日,个别候任立法会议员在宣誓时擅自篡改誓词或在誓词中增加其他内容,蓄意宣扬“港独”主张,侮辱国家及民族,被监誓人裁定宣誓无效。特区政府、立法会,以及香港社会对上述宣誓的有效性、是否重新安排宣誓意见分歧,影响立法会运作。

  基本法第104条要求特区的行政长官、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的主要官员、议员和法官就任时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如果没有按照法律宣誓,将丧失席位。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11月7日解释了基本法第104条,确认没有依法宣誓的议员将丧失席位,并且不得重新宣誓。按此,法庭裁定两位立法会议员丧失其资格,另有四位议员因选举呈请被裁定没有合法当选。

  2020年9月,原定的立法会选举因疫情延期一年,但在人大常委会决定延长任期前,有4位参选的议员被选举主任裁定不符合基本法第104条的要求。2020年11月11日,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后,特区政府依法取消这些议员的席位,其余大部分“反对派”议员知道迟早他们也会被依法取消席位,因此有15人辞职,立法会余下的大多数议员都属爱国爱港力量,夺回立法会的控制权,打破立法会近年来的乱局,使它恢复正常运作。

  这次法律解释,阐明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区,既是法定宣誓内容,也是参选或者出任香港有关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对建立政治伦理,维护国家主权,都有积极的意义,也为“爱国者治港”立下根基。

  香港特区政府前律政司司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委员会前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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