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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论事/准确把握“保持普通法制度”的重大意义\刘若曦

2022-07-15 04:24:11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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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主席在庆祝香港回归祖国25周年大会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政府就职典礼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明确提出“保持普通法制度”,在香港法律界引发热烈反响。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准确把握习近平主席这一重要论述的重大意义:

  习近平主席重要论述给香港法律界派了一颗“定心丸”

  习近平主席高度评价包括保持和发展普通法在内的“一国两制”成功实践,全面总结了包括保持普通法制度在内的“一国两制”实践规律,深刻回答了香港今后保持和发展普通法制度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遵循先例是普通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普通法得以形成的重要基础。保持和发展普通法制度,意味着香港可以很大程度上沿用多年以来形成的法学教育体系、律师培养机制和律师管理制度,这是由普通法制度的运行机理决定的。保持和发展普通法制度,律师和大律师则势必将在香港社会运行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习近平主席重要论述揭示了保持普通法制度和香港保持长期繁荣稳定的关系

  终审法院在A Solicitor v. The Law Society of Hong Kong([2008] 2 HKLRD 576)一案的判词中指出,香港实行普通法制度,其确定性、可预见性和一致性为促进达成各项商贸交易奠定了基础;同时,普通法的强大力量,在于其有能力因时制宜地发展,以适应其所属社会上不断变化的需要和情况。

  终审法院法官所描述的普通法制度,是符合国家发展利益的,是符合香港在国家发展大局中的功能定位的,有利于巩固香港国际金融、航运、贸易中心地位,有利于维护自由开放规范的营商环境,有利于拓展畅通的国际联系,有利于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应该得到保持和发展。

  习近平主席重要论述为香港今后保持和发展普通法指明方向

  香港的普通法制度必须自我完善,持续为“一国两制”行稳致远保驾护航,才能展现出更为旺盛的生命力。这里就不得不提及回归以来香港普通法制度存在的未解之“题”:要不要引进二元律师监管体制?要不要改变学徒制的律师培养模式?怎么样提高中文在法律界的地位?笔者认为,解决以上问题要遵循两个原则:

  一是要坚持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普通法制度。举例来说,根据《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回归后的香港特区司法机构突破了英国司法机关通常无权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例进行违宪审查的“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发展出了具有特殊性质和意义的司法审查权,反映了“一国两制”下香港特区和英国的普通法制度走向分野。

  未来,要进一步从香港回归后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这个角度理解和认识普通法制度在香港的角色和定位,维护好、发展好这个世界上唯一真正拥有英汉双语普通法体系的司法管辖区,打造助力新时代国家涉外法治建设的“香港样本”。

  二是要充分借鉴主流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改革经验。如英、美等地已实行统一的法律资格考试制度、在律师协会上另设监管机构等;又如,英国随统一法律资格考试一并推出“两年合资格法律工作经验”(Qualifying Work Experience)制度,容许拟从业人员将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在大学期间进行的法律实习、在慈善组织等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在律师行从事法律助理等合计两年经历视同完成了两年的见习律师训练,极大改变了以学徒制为核心的英国律师行业面貌。再以英国为例,为了规范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英国在2010年设立了法律事务申诉专员办公室(The Legal Ombudsman),专门受理民众有关法律服务质素的投诉,努力提高民众对法律服务的满意度。

  华润集团法律顾问、国家司法部注册执业的公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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