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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后/要求废除国安法才是不尊重人权\卓 铭

2022-07-29 04:24:23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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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委员会)日前发表报告,对本港人权状况横加指责,尤其是针对香港国安法的部分,声称执法部门“空泛演绎”国安法,更要求香港“废除”国安法和期间避免执法云云。

  香港国安法究竟有没有损害香港的人权状况,广大香港市民无疑有最大的话语权,而真正生活在香港、清楚了解香港真实情况的人,都会同意国安法颁布实施后,香港社会回复稳定,港人重新获得免于恐惧的自由。非要说的话,委员会要求香港“废除”国安法,才是真正损害香港人权之举。

  别的不说,光是“要求香港‘废除’国安法”这点,就已经看得出委员会根本没有认真了解过“一国两制”和香港特区的宪制基础。香港国安法是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全国性法律,并被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以适用于香港,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的权力机关,而香港作为国家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不容质疑全国人大的决定,遑论废除全国性法律。换言之,委员会此举无异于要求香港特区挑战“一国两制”底线,以及破坏香港的宪制秩序。

  其次,“避免执法”是委员会独创的词语吗?过去从来只有“避免犯罪”,从未闻有“避免执法”一说。假如“避免执法”可以成立,那委员会何不索性要求全球各国解散警队?对法治而言,“有法必依”是基本要求之一,现在委员会却将之倒转过来,成了“有法不依”。这不只暴露出其不谙基本的法律常识,更有公然践踏法治之嫌。

  再者,香港国安法清楚列明了其规定的四类危害国安罪行,包括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每项罪行均有注明详细的定义解释,执法部门根本没有所谓“空泛演绎”(overly broad interpretation)的空间。

  如果非要说“空泛”的话,那也是香港国安法没有涵盖所有涉及国家安全的罪行,其他如叛国、煽动叛乱、窃取国家机密、与外国政治组织有联系等,现时国安法皆未有着墨,而这正需要特区政府就基本法23条立法,才能让国家安全得到完整的保障。更何况,这些法律也非香港独有,美国、英国、加拿大、澳洲、新西兰这些“西方民主国家”,也有同类法律。难道委员会报告中可谓的“空泛”,要做到像美国那样设近二十条大大小小的法例吗?这样比较的话,也许香港的国安法律的确是“过于空泛”了。

  再退一步来说,执法部门只是执行法律的单位,被告究竟是否罪成,亦即裁定被告究竟有没有违反到具体法律条文,则是法院的责任。那法院处理涉国安法案件又有没有不合理的地方?虽然特首会指定若干名法官纳入“国安法指定法官”名单,但这不代表就具体某宗案件选择某位主审法官,在委派法官审理案件方面,仍然属于司法机构的独立决定。

  而虽然香港国安法是全国性法律,但审议过程仍然以普通法方式进行,即尽管认定证据材料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明书由特首发出,但举证责任仍在控方身上。法官亦会颁布其裁决理由,确保司法公开透明。换句话说,如果真有“空泛演绎”的情况,被告根本无法被定罪,有利的只会是疑犯,而非特区政府。

  委员会在报告中又提到,香港国安法实施后有大量工会及学生会停运、撤离香港,形容是打压结社自由云云。这是典型的倒果为因。事实上,截至目前为止,特区政府从未运用过国安法取缔任何一个组织,反而是“香港众志”、“香港民族阵綫”、“学生动源”等一大堆乱港组织在国安法颁布实施前已匆忙解散,试问国安法要如何打压不存在的组织?此外,教协、职工盟、“香港医管局员工阵线”等所谓的工会,也是自行启动解散程序,这反映的不是打压,而是有人畏罪。要是畏罪也可以称之为打压,那恐怕所有法律都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特区政制及内地事务局日前就委员会的报告发表长达六千字的回应,就各项不符事实的指控逐点反驳,发言人强调,“制定香港国安法是为了让香港居民重新享有于2019年6月至2020年年初的黑暴期间不能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香港国安法确实达到预定效果,并迅速和有效地恢复稳定和安全。这是于香港生活的人和于香港经营的商户的亲身经历,无可争议。”

  如果委员会真要就香港的人权状况作出评价,那最有说服力的应该是香港本地居民的意见,而非西方社会一些本身就以反中乱港为“职志”的个人或媒体的片面之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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