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

大公报电子版
首页 > 评论 > 大公评论 > 正文

法理天下/“爱国者治港”与“港人治港”的统一衔接\梁美芬

2022-08-08 04:24:10大公报
字号
放大
标准
分享

  习近平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提出“四个必须”,包括“必须落实‘爱国者治港’”。他特别强调“政权必须掌握在爱国者手中……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人民会允许不爱国甚至卖国、叛国的势力和人物掌握政权”。这与1984年6月邓小平会见香港代表团所说:“爱国者的标准是,尊重自己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只要具备这些条件,不管他们相信资本主义,还是相信封建主义……都是爱国者。”一脉相承。

  今天我们谈爱国者治港,不单单是指基本法的立法原意,而是有法律依据,由宪法、基本法以至《宣誓及声明条例》及《2021年完善选举制度(综合修订)条例》等作出清晰规定。

  我从1985年学生时代开始就关心基本法的起草,当时英国则一心想以“主权换治权”。但这个主张被中方一口拒绝,强调香港的主权从来都是属于中国,并不存在“主权换治权”的问题。

  “港人治港”中的“港人”概念不止在政治层面,在法律层面则体现在基本法第44条、第71条、第90条、第61条、第67条及第101条。至于何谓“港人治港”?行政、立法及司法人员在要求上都有所不同。但最核心的是一致的。

  管治队伍必须是爱国者

  基本法第44条及第71条对行政长官与立法会主席的国籍、居留权及居住年期的要求是相同的,一定要在外国没有居留权,在香港连续居住满20年的中国籍公民担任。要求很清楚,除了必须对我国单一效忠外,担任特首或立法会主席的人必须很清楚香港的民情,持续居住满20年是一个很基本的要求。

  至于司法机构,中央政府对香港给予最大的包容度,基本法第90条只要求终审法院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是在外国没有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对于其他法官并没有国籍要求。第90条亦没有要求终审法院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要在香港连续住满某个年期方可担任。基本法第82条更订明香港终审法院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地区的法官参与审讯。因此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是容许外国法官在香港参与审讯,这是毫无疑问的。经过25年实践,笔者认为不论本地或外地法官,一旦接受任命,所有参与审讯的法官必须谨守维护香港法治,维护司法公正,维护“一国两制”及基本法,维护香港是中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同时维护好香港宪制秩序,包括香港国安法的实施。

  在行政方面,除行政长官外,基本法第101条亦列明以下职级的官员必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处处长,海关关长。101条并没有居住年期的要求,但在基本法第61条则规定,香港的“主要官员”必须在香港持续居住满15年,在外国并没有居留权的中国公民。我认为基本法是充满政治智慧的,例如,鉴于香港的司法体系上较需要双语法律人才,因此基本法的规定是比较宽松的。不过,我认为虽然有些岗位在基本法的规定下容许持外国籍,但其作出的决定并不可以与“爱国者治港”相违背。这是维护“一国两制”最基本原则。

  基本法为何要求有些政府职位必须是没有外国居留权的中国公民?那是要确保有关官员没有双重效忠的问题,此外,某些职位则除了国籍要求,亦加上居住香港年期要求,以确保其对香港要非常熟悉及有归属感,此乃确保有关人士符合“港人”要求。

  香港拥有广阔发展空间

  我在大学教授基本法多年,有不少外国学生修读,包括加拿大、美国、法国、澳洲等等。当我提到基本法第67条的规定,即香港可容许有20%立法会议员是外国籍,他们都啧啧称奇,因为这在他们的本国是不可能发生的,不要说是议员,任何公务员或法官如果不是该国国籍公民,他们的政府绝对不会考虑。因此,“港人治港”在基本法的保障下,香港确实拥有极大的发展空间。

  但由于2019年的黑暴事件,有人挑战主权底线,喊出“港独”、“揽炒”等违法主张,中央被迫出手,先后颁布香港国安法及完善特区选举制度,确保“爱国者治港”原则得到落实。

  如上所述,当年决定以“一国两制”收回香港,邓公已明言香港应由爱国者管治,并在基本法不同条文确保香港重要职务由爱国者担任。2021年立法会完善选举制度之后,防止了不拥护“一国两制”,不爱护国家民族的人加入政府及立法会;同时鼓励了五光十色、不同阶层、不同背景与意见的爱国者加入管治团队。

  “港人治港”与“爱国者治港”乃统一衔接的概念,回归以来一直如此;只是在这几年走偏了,国家才需要把话再说清楚一点,不再让任何人有含糊点,让所有从政者都清楚只有爱国者才可治港。此乃天经地义,放诸天下皆准的要求,不容任何人肆意抹黑。

  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