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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后/“恶意煽动”与“批评政府”是两回事\卓铭

2022-08-15 04:23:58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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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昨日回应“公务员Secrets”两名管理员涉发布煽动意图帖文而被捕一事,强调基本法、香港国安法及人权公约均保障港人的言论自由,即使批评政府,在法律上亦有免责辩护,但如果有人的目的不是批评政府,而是意图挑拨、引起居民间互相憎恨、攻击,就可能触犯法例。

  没有煽动违法的自由

  邓炳强所说的免责辩护,出自《刑事罪行条例》“煽动意图”第2款,列明了各种不具煽动性的豁免情况。事实上,如果是出于希望政府做得更多,或向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有关言论仍然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亦理所当然地受到基本法及国安法的保障。但问题是,借对政府的不满而恶意挑拨市民的情绪,跟单纯的批评政府是两码子事,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

  批评政府这项行为本身可以是出于好意,而且也是基于守法的前提。但在恶意煽动的言论,“批评政府”则不是其目的,而是手段,真正的意图可能是引起市民的憎恨甚至大规模暴力行为。因此,重点并不在某人有没有批评政府,而是某人批评政府的目的是什么。

  “公务员Secrets”自非法“占中”成立以来,就充满了政治色彩,投稿者不断借公务员身份支持各种违法行为,又有一堆真假难辨的“官方消息人士”释出各种对政府不利的信息,引起市民不满,并鼓动更多市民投身到暴力当中,譬如三年前的黑暴,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如邓炳强所说:“有啲人利用呢啲平台,散播煽动信息,挑拨憎恨特区政府、使用暴力”,这才是今次警方采取行动的主要原因。

  当然,被捕的两名管理员究竟具体发表了什么样的言论,以及有关言论是否具煽动意图,还有待法庭的审讯。但本案亦引申出另一个值得关注的议题,即公务员的言论自由界限是否与一般市民相同?笔者非法律界专业人士,故无意在本文分析法学理论,但这不妨碍我们观望外国的情况。

  香港的公务员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承袭自英国,英国同样是标榜保障言论自由等公民权利的国家,那对公务员又有否设置任何限制呢?首先,英国没有法律特别规管“政治中立”,但这不代表英国公务员平日可以肆意发表任何言论或参与任何活动。

  当地公务员如果要发表任何政治意见、助选、写书,甚至只是投稿,都要先向上级或部门首长申请,即使申请获得通过,但在实际进行参与活动时,公务员都被要求保持克制,不能让公众有违反“政治中立”的观感或令所属大臣尴尬。违规者,轻则撤回许可申请,重则视作违反聘用条款,后果自然是炒鱿。

  英美均严限公务员言行

  美国就更不用说,早于1939年已通过《哈奇法》(Hatch Act),目的是限制政府雇员参与政治活动,例如不得参与政党选举、助选、向业务往来者或下属施加政治压力、募捐等等。美国政府还设有“特别调查办公室”,不只处理违反《哈奇法》的投诉,还会为公务员参与政治活动或发表言论的限制制定详细指引,而其中有关言论的部分,亦包括了互联网及社交媒体。

  众所周知,美国宪法禁止国会制订任何法律剥夺言论自由、干扰或禁止向政府请愿的权利,但事实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多次就《哈奇法》的挑战作出判决,强调法律必须在维护个人权利与维护社会秩序间取得平衡。换言之,公民权利并非绝对,遑论公务员。

  香港对于公务员的最权威指引自然是《公务员守则》,其中在“操守准则”的要求上,只是列明公务员不得以公职身份参与党派的政治活动,但就公职以外的公开言论表达也应否有相关限制,《守则》却乏善可陈。但既然要求“不论本身的政治信念为何,公务员必须对在任的行政长官及政府完全忠诚,并须竭尽所能地履行职务”,难道以“私人身份”却可以随意发表任何言论吗?也许当局亦应该借今次机会检讨《守则》中存在的灰色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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