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村绘本案”5名被告早前被裁定一项“串谋刊印、发布、分发、展示或覆製煽动刊物”罪成,判监19个月。结果引起一些人不满,前港大法律学院院长陈文敏先后发表两篇文章,称“煽动意图”罪的元素“太过空泛”,并且认为“煽动意图”罪应要证明被告有意图煽动他人使用暴力或制造公共骚乱或混乱,才能判处罪成云云。这类言论歪曲了法治原则,必须及时予以驳斥。
陈文敏在第一篇文章中声称,“煽动意图”罪元素空泛,形容“憎恨”、“藐视”、“离叛”和“不满”都是一些日常用语,进而称刑法不能建基于一些模棱两可的概念或因人而异的主观标准之上。其实,翻查《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的确没有为这字眼作出更详细的解释,但这是否代表“羊村绘本”与“憎恨”、“离叛”和“不满”等元素完全无关?
不知道陈文敏有没有实际看过“羊村系列”的绘本,但不管是哪一本,相信看过的人都会认同,绘本以修例风波作为背景,并用“羊”、“狼”这两种势不两立的动物分别比喻香港和内地,本身就有离间两地关系的作用和目的。
向读者灌输背叛国家意识
被告等人在绘本中,把内地人描写成自私、不文明、不卫生的族群,并将新冠疫情传播的责任完全归咎于内地,又把内地人来港形容是吞噬本地资源、消灭本土语言及文化。
这些暗示和比喻,真如陈文敏所言,是纯粹“抒发对社会不公平的不满”,是所谓的反对丁屋政策或反歧视同性恋程度的批评吗?相信任何有理性判断能力的人,都可以分辨出两者程度的不同。
再者,抒发不满其中一个大前提,就是不满起码要建基于事实,“羊村绘本”中又有多少内容是基于事实?在其中一本绘本,被告们将企图偷渡到台湾的“十二逃犯”形容为“勇士”,称他们为了“对抗政权”、“被迫离开家园”、“遭打压、检控及不合法拘留和剥夺个人自由”云云。
明明是畏罪潜逃,却被称为“勇士”,在偷渡期间进入广东海域被截获,却被扭曲成“遭不合法拘留和剥夺个人自由”。从这些地方可以看出,“羊村绘本”根本无意反映现实情况,只不过编撰一堆合乎某些人口味的“事实”,那如何谈得上抒发不满?即使“煽动意图”本身带有主观成分,但在资讯的真假辨别上,很明显只有一个答案。
正如控方所言,绘本向读者灌输分离主义、部族主义及背叛国家,令其丧失对国家的认同感,荼毒儿童的思想和渗透煽动意识形态,“教育”他们不做中国人和不持国家观念。这才是“羊村绘本”的最大目的。
在第二篇文章中,陈文敏称法官没有平衡个人权利和集体利益,理据是欠缺对煽动罪发展的历史观。他称,“煽动意图”罪不只存在于香港法例,在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如新西兰、澳洲、加纳或纳米比亚均有相关条文。因此法官判案时,亦考虑其他普通法地区的案例,并把有否意图煽动他人使用暴力或制造公共骚乱或混乱纳入考虑。
的确,普通法其中一个特色,就是法官判案时所依据的司法判例原则,可以引自所有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案例,而并不局限于某一个司法管辖区的判决。但问题是陈文敏举例时,不知是有意无意,却忽略了一些对本港法庭观点有利的案例。
例如英国著名的R v Higgins案,提出任何人只需向另一人进行煽惑,无论劝诱别人犯罪或企图犯罪成功与否,煽惑罪均已成立。另有R v Banks一案,指出即使某人煽惑失败,如想传达的煽惑信息被阻截,或想发表的煽惑演说,却因警方采取执法行动而未成功发表,仍构成企图煽惑。若陈文敏批评法官“漠视其他普通法地区的相关判例”,那他自身其实也是半斤八两,套用其说法,就是“欠缺对煽动罪发展的历史观”。
荼毒儿童播下暴力种子
再退一步来说,陈文敏不认同法官观点,认为“煽动意图”罪应以有否煽动他人使用暴力,或制造公共骚乱或混乱,来作为是否罪成的标准,但“羊村绘本”本身的内容又是否跟暴力完全绝缘?
将修例风波中的暴徒赞扬为“勇士”,把他们的打砸抢烧形容是“英勇行动”,又英雄化“十二逃犯”,把12名亡命之徒包装成被迫离乡别井的无辜人,更向读者发问“如果你係羊,你会唔会勇敢噉继续守卫家园呢?”这几乎已不是暗示,无异于直接问读者肯不肯成为暴徒了。在陈文敏眼中,难道这还称不上煽动他人使用暴力?
“羊村案”的被告们不是纯粹抒发对社会现状或政府政策的不满,而是利用一堆真假混杂的资讯绘制一个正当化暴力行为的故事,影响、荼毒年轻人,在社会中播下反中乱港的种子,这才是“羊村案”的本质。
陈文敏如果认为现时“煽动意图”罪有不足的地方,可以反映给司法机构或立法会寻求进一步完善。但如果只是为了替“羊村案”洗白而批评法官,不只对不起自己的专业,更无助于解决他在文章开首所说的法律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