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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后/涉国安案件当然要有更严格要求\卓铭

2022-11-26 04:24:29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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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政府最近发出一项新指引,“呼吁”所有政府部门及相关机构停用海康威视或大华等中国品牌的摄录监控器材,并强调这类器材不应与政府部门的“核心网络”有连结,各部门亦应停止使用有关器材,同时考虑用其他品牌取代云云。虽然这份指引字面上没有明说,但明眼人都知道此举与“禁用”无异。至于英国政府不惜斥巨资也要大换中国品牌的理由也很简单:国家安全考虑。

  最近黎智英涉勾结外国势力案应否聘请外国律师,又再引起公众对国家安全和国安法的讨论。也许至今仍有部分人觉得国家安全就等于专制、扼杀自由,但实际上,美英这些一般人眼中的“民主国家”,对国家安全的重视和监管才是真称得上毫不留情。

  高院与上诉庭早前批准黎智英聘请英国大律师,其中一个理由是海外大律师可就香港国安法的新法律范畴作出贡献,对涉国安法案件日后的判例及法理学发展提供一定帮助。Tim Owen代黎智英辩护最终是否获批尚不得而知,现在自然也难说这位英国大状究竟可对国安法作出什么样的贡献,倒是英国政府以国家安全为由呼吁停用中国品牌,可以提早为香港上一课。

  其实从这件事就能看出,世界上任何国家,即使是那些自诩最尊重人权、自由的西方民主国家,也不会在国家安全问题上有丝毫放松。就算只是一部最普通的摄录机,只要与国家安全扯上一丁点关系,届时不光个别替换,而是一整个品牌都要连根拔起。英国维护国家安全,连一部中国摄录机都要赶尽杀绝,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反而容许英国大状插手国安法案件,还表示要借鉴海外经验与案例学习,这恐怕未开始学已先失其精髓。

  黎智英早前向法院申请保释时,终审法院经已明确指出国安法不能简单套用一般的法律规定,要正确诠释香港国安法,必须因应立法背景和目的进行审视。香港国安法属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性法律,对本地法律具凌驾性质。国安法第六十二条已清楚表明,香港特区本地法律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规定。

  在保释问题上,香港国安法的“审慎保释”原则就与一般普通法下的“自由保释”原则有所出入,而此时应优先以特别法的规定为准。这并非香港国安法独有的安排,即使放诸国际,国安法问题亦必然凌驾于其他考虑因素。事实上,英国政府决定禁用中国摄录器材所谓的“国家安全问题”,也不是什么极为重要的国家机密。去年,时任卫生大臣夏国贤涉嫌违反防疫规例,在办公室内与一名女助手接吻,报道指,拍到这一幕的正是一部海康威视摄录机。但就是这么一件小事,只是因为牵涉到英国政府眼中的国家安全问题,结果不只涉事官员要辞职走人,连英国政府部门内的海康威视摄录机都要被迫拆走。

  如今情况换到香港,英国大状不单止有可能接触到涉及中国国家安全的资料,甚至可以引用英国案例来“诠释”国安法,若按英国标准,这根本无法接受。再者,黎智英涉及的是勾结外国势力罪,重点“嫌疑人”正是英美等国家。先不论禁用中国摄录器材一事,英国政府过去各种反华和抹黑香港的论调亦劣迹斑斑,不只多次声援涉犯国安法疑犯,甚至有国会议员对在香港参与司法工作的法官施压,要求辞职。

  中央不会坐视不理

  既然是有关勾结外国势力,理应避免受到外力干预。若然Tim Owen直接参与本案,就算没有利益冲突,又如何保证其不会受到英国政府的政治压力影响?一旦构成先例,很可能对国安法日后的执行造成不利影响,遑论可以为完善国安法作出贡献。要减少干预因素,保障参与控辩的双方都不受外国政治力量影响,最好的方法就是由香港大律师处理案件,而目前香港大律师的水平,也绝对担得起这个职责。

  反过来说,香港国安法只有中文官方版本,当初刊宪时,便已说明英文译本只作资料用途,不具法律效力。因此为准确理解有法律效力的条文,在香港审判国安法案件应按中文官方版本进行,亦应由通晓中文的人士参与审判及控辩工作。如果从完善国安法的角度来说,采用本地大律师反而较外国大状更为有利。

  国安法由全国人大制定,最终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旦出现不符立法原意的判决,必要情况下特区政府可请求人大常委会作出释法。另外,当案件涉及外国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特区管辖确有困难,经特区政府或驻港维护国安公署提出,并报中央政府批准,可由驻港维护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但相信以上情况都非香港社会所乐见。

  维护国安不只是特区政府的责任,特区法院也是重要的持份者,公众都希望法院能准确落实国安法立法原意,肩负起宪制责任,这也关系到市民对法院、对法治的信心。期望终审法院能作出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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