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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事港心/香港“司法独立”丝毫无损\黄少康

2022-11-30 04:24:30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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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长官依法向中央政府提交香港特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的报告,同时提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国安法有关条款作出解释的建议。回归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作出五次释法,实践证明,“人大释法”是维护香港繁荣稳定的定海神针,也是香港法治体系的一部分,不仅不会影响香港司法独立,更是香港法治不断得到巩固的保障。

  行政长官在向中央政府提交的报告中讲到关于黎智英申请聘用外国大律师的案件,并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六十五条作出解释,以厘清一个关键问题:根据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可否以任何形式参与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这一问题关系重大,不仅仅涉及某一案件的公正判决,更涉及到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完善问题。

  当事人合法权利得到保障

  有人认为,行政长官“不必”提请人大常委会释法,而可以通过本地法律进行处理。这种观点既没有认识到相关问题的严重性,也没有认识到人大常委会释法的宪制地位和意义。

  首先,案件中黎智英申请聘请英国大律师作为其法律代表,在国安法实施以来是第一次出现,没有先前的案例,在首次出现时就厘清问题,对实施国安法及保障港人利益更加有利;其次,此次提请释法厘清的问题,只针对海外律师或大律师而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人士,正如行政长官日前所说的,如果不属于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律师或大律师,当然就不属于这个类别。

  由此可见,释法的目的以及内容都十分清晰,绝不存在所谓的“肆意释法”的问题,更不存在“破坏”香港普通法制度的问题。事实上,在香港已经有执业资格的外籍律师,依然可以参与案件。而当事人依然有权依法选择代理律师,权利保障没有受到任何影响。

  更重要的是,不能将问题仅仅放在某一宗案件中,而要从实施国安法的大局去看,要从宪制层面去看。香港国安法具有特殊性、凌驾性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对该法的解释权,“人大释法”的地位不容质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解释,具有和国安法同等的法律地位,香港特区的有关制度和政策、香港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解释相抵触。

  回顾香港回归25年来的基本法实践历程,可以看到,为了体现“一国两制”原则,体现对香港特殊制度的尊重,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行使释法这一宪制性权力时,不仅严格依法进行,亦处处为维护港人的切身利益着想。

  不论是就居港权、行政长官任期、外交豁免权,还是就公职人员宣誓问题作出的解释,实践证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每一次释法,不仅帮助香港社会各界清晰了有关条文的法律含义,而且及时平息了社会因理解基本法相关条文的争议所引发的社会动荡。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不仅完善了香港回归后“一国两制”下的宪制新秩序,同时还极大地丰富了基本法的实践经验,并完善了落实与基本法解释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巩固了香港法治,也早已成为香港法治的一部分。

  香港司法独立受到基本法保障,人大常委会释法丝毫无损这一保障。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杜淦堃昨日表示,香港国安法第六十五条订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国安法拥有解释权,可按情况在适当时候行使解释权。他认为,今次提请人大常委会释法是通过现有机制处理,并不会破坏香港的司法独立。杜淦堃也坚信,香港的法院和法律界将会继续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维护法治、保障司法独立。

  这是香港国安法颁布实施两年多来,特区首次提请人大常委会释法,意义重大,必将有利于完善香港的法治,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保障香港的繁荣稳定。

  全国政协委员、香港惠州社团联合总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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