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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论事/厘清海外律师辩护资格 全面准确落实国安法\顾敏康

2022-12-01 04:24:21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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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涉嫌勾连外力、违反香港国安法的案件,原定于12月1日开审。法庭早前批准黎智英从英国聘用御用大律师(相当于本港资深大律师)Tim Owen作代表,律政司对此提出上诉。11月9日,高等法院上诉庭驳回上诉,维持原本决定。律政司随后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至终审法院的许可申请。上诉法庭于11月21日颁下判词,拒绝许可申请。上诉法庭裁定,关于律政司司长拟提出的新论点,本案之情况不具例外性质,没有充分理由偏离Flywin案原则。律政司司长11月22日提交动议通知书,针对下级法庭对“专案认许”所作的批准命令,向终审法院提出紧急上诉许可申请。终审法院于11月25日展开聆讯,并于11月28日颁下判词,拒绝上诉申请。行政长官李家超其后发表声明,表示尊重终审法院的裁决,但会向中央政府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厘清有关法律问题。

  从理性角度看,此案的确衍生出不少法律问题。例如,香港《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第27(4)条规定法规可以“专案认许”外国律师担任辩护人,这已经成为香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惯例。香港国安法没有明文规定违反国安法的被告不可以聘请外国律师。相反,国安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外,裁判法院、区域法院、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应当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处理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检控程序。”

  必须正确理解立法原意

  香港国安法属于全国性法律,原文是中文,而外国律师不懂中文,即使有英文译本,在翻译中亦可能不能体现原意。外国律师的经验主要局限于普通法范围内,难以对香港国安法的法理原则在香港发展有所贡献。尤其重要的是,国安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担任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这一条规定对海外律师难以控制,也难以追究责任。因此,今后凡是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除特殊情形外,海外大律师的“专案认许”一般都应被拒绝。

  香港国安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维护香港长治久安和长期繁荣稳定,均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换句话说,“两制”下的香港必须将维护国家安全作为第一要务,不能成为西方国家干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桥头堡”。进而言之,香港国安法是最好的“一国”教育,是树立“一国”观念的最佳法律。但是,香港国安法颁布实施仅两年多,对国安法立法原意的正确理解是必须的,国安法如何与香港本地法律接轨的问题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由于香港高等法院与终审法院均未对以上问题给出明确的指引,而黎智英案开审在即,因此,一方面行政长官建议中央政府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另一方面,律政司去信法院申请押后审讯案件,以便对如何精准实施香港国安法提出具体指引,这是十分必要之举。

  国安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条规定是具有特殊意义的,体现了“一国两制”的重要安排。中央政府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将终审权授予香港特区终审法院,这一方面是出于维护香港高度自治和司法独立的考虑,另一方面是考虑到香港实行与内地不同的法律制度。但是,香港司法过程中运用普通法传统实施或解释全国性法律时,必须受到法定制约。其特点就在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像最高人民法院那样受理香港的上诉案件,但可以通过释法对香港法院实施或解释国安法给予必要的指引。如果不这么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国安法就可能在法院解释过程中变形和走样。

  释法无损香港司法独立

  同样的,如果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是司法机关,就将其对国安法的解释说成会影响香港的司法独立,这实质上就是不接受“一国”之下人大常委会对国安法享有解释权这一宪政安排。应该看到,随着香港社会对“一国两制”方针的深入认识,人大常委会的释法已经被普遍接受。当然,人大常委会释法是一种新常态,也必然会谨慎行使。

  毫无疑问,香港国安法是根据香港的特殊情况制定的,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但香港国安法案件主要是由香港法院处理的,当然应该遵循立法原意与普通法的传统。而普通法的传统就是允许将其他普通法地区的判例作为参考。从比较法的角度看,不同法域的法律是存在交流空间的,香港国安法也不例外。香港国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这就是香港国安法的域外效力,需要与他国(地区)的法律合作。

  笔者希望看到,香港法院在实施或解释香港国安法时,既能体现“洋为中用”的思路,又可以增加香港国安法的对外说服力。再说,外国案例(尤其是其他普通法的确的判例)也只能成为香港法院的参考案例。最终应该由法院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作出符合国家安全利益的最佳判决。

  香港基本法教育协会执行会长、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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